刘伶俐的父亲签署赔偿协议
比较
中国病假和美国病假
此事一出,舆论除了对校方的讨伐以外,更多的则是对这件事情的反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那么,所谓的“医疗期”是指什么呢?1994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此作出了解释: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所以,当时在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工作了两年的刘伶俐实际上只能有三个月的医疗期,这对于患了癌症的她来说显然是不够的。
所以,大病就医期间,用人单位是不是应该延长医疗期,并保留患者的岗位呢?这显然是一个企业利益与员工福利相矛盾的问题。那么,美国是不是有相关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呢?
首先是带薪休病假(Sick Leave Laws),目前只有加利福尼亚、马萨诸塞、俄勒冈和康涅狄格四个州通过了带薪休假法案,联邦对此并无规定。
而美国的大部分地区则是依靠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FMLA)来保护患病就医期间的员工的。该法令规定员工可以因照顾新生儿、患严重疾病、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无薪休假12个星期(一年内)。然而,这项法令只适用于规模超过50人的公司。
那么,在美国,像刘伶利这样的事儿有可能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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