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两位警察遇袭,一死一伤。几乎同一时刻,美国宾州两位警察遇袭,同样是一死一伤。不同的是,美国人降半旗致哀,而且布下天罗地网,全力动员,佐以重金悬赏;不抓到凶嫌,誓不罢休。而且凶嫌一旦落网,等著他的是「处死」或「关到死」。
让人想起电影《绝命追杀令》(Fugitive)中的著名对白。一人问:「他做了什么?杀害警察?」另一人答:「芝加哥警察会把他生吞活剥!」
杀警犬都得受严厉制裁
警察是社会治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歹徒连警察也敢杀害,手无寸铁的人民还有什么保障?歹徒还有什么不敢做的?警察是捍卫正义的铁卫军,是国家权力的执行者,如果连他们的安全都受到侵害,平民百姓还有什么可倚赖?还有什么信心?
上周末,宾州布鲁明镇(Blooming Grove)警察局遇袭,狄克逊(Bryon Dickson)不幸身亡,道格拉斯(Alex Douglass)受伤送医。宾州州长柯贝特(Tom Corbett)立即下令全州降半旗致哀,并发表声明,「任何袭警行为,就是袭击我们的州,袭击我们的国家,袭击文明社会。」
柯贝特当天取消自己的一切竞选活动,全力处理缉凶等事宜,并且悬赏美金5万元(约合新台币150万元)。他说,他为丧家祈祷,也为伤者祈祷。他提醒州民,别忘了那些在第一线维持治安的警察,「他们时时刻刻面临危险,为的是让我们其他人平安度日。」
小镇人口不到5千,资源有限,但其他地区的支援源源而来。邻近的纽约州、新泽西州也加入缉凶,数百警力展开地毯式搜索。地面有各型车辆,空中有直升机,另外还有高科技装备配合。宾州警政部门说,投入一切资源,动员每一个人力,一定要把凶嫌绳之以法,因为「对警察的攻击,就是对政府的攻击,就是对公权力的攻击」,绝不宽贷。
本文截稿时,凶嫌尚在逃,但警方已知其姓名、身分,并说服其家人劝其投案。按判例,他受审后,套用台湾的法院判决书用语,大概就「与社会永久隔离」了。因为在美国,杀警不同于其他杀人案,判刑极重,往往是死刑;在无死刑的州则是终身监禁,通常不得假释。
莫说杀死、杀伤警察,即使开枪未中,也要蹲苦牢多年。袭警当然罪无可逭,杀害警犬同样受到严厉制裁。今年初,南卡罗莱纳州媒体的斗大标题:「开枪杀害警犬,判刑35年」。细读之下,35年不是只因杀害警犬,还有另一个罪名:「试图杀害警察」。这名24岁的男子麦克雷瑞(Maurice McCreary)是抢案嫌犯,被警方围捕时,警犬「法哥」(Fargo)一犬当先,咬住麦氏,不幸被麦氏开枪打死。麦氏又朝警方开了7枪,没有一枪射中,但是后来依然判刑30年;打死警犬,加判5年。
麦氏最初在夜暗中逃脱,当地警方大举出动,连同附近县市,一共调集了900人,非抓到他不可,因为警犬是维持治安的一员,杀害警犬视同杀害警察,岂能纵放?两天后捕获。
宣判前,法官说了一段话:「你要感谢上帝,当晚没有任何一位警察中枪,不然我会判你死刑。」
1965年,纽约州长洛克斐勒(后担任副总统,曾以特使身分到台北出席蒋介石总统的丧礼)宣布废止死刑,但「杀害警察者不在此限」。后来纽约法院对这项但书有意见,于是纽约州议会在2008年通过法案,明确订定「杀害警察者,得处死刑」,因为「警察每天冒著生命危险保卫我们的安全及福祉;纽约州需要死刑来保护他们及社会。」
杀害执法人员两种下场
加州、麻萨诸塞州、夏威夷州等地均规定,杀警属一级谋杀;有死刑的可处死刑,没有死刑的可处终身监禁。华盛顿州的法律教材说得直白:「杀害执法人员,判决通常只有二种,一是死刑,一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就在上星期,纽约法院判决杀警的Darrell Fuller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法官说,「你自此不得见天日,从今时直到永远。」2年前,加州一男子开枪造成警察手腕受轻伤,结果被判刑148年,同样不知何时重见天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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