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光明日报》)
记者到女郎寄住女亲友的住家时,家人拒绝采访。(马来西亚《光华日报》)
11月22日电 据马来西亚《光明日报》报道,马来西亚21岁华裔女儿与46岁父亲的乱伦恋被亲友揭发后,向来与丈夫感情甚笃的妻子,大感惊讶之余,坚信丈夫不可能背着她搞乱伦恋,因此非常生气女儿所为,认为是女儿有意毁了家里的声誉,并准备聘请律师替在扣留中的丈夫辩护。
消息说,这对父女畸恋被揭发后,为母者还想尽办法如何与亲友摆平此事,结果亲友看着对方拖了一星期,还未有任何决定后,自行带着女郎去报案。
夫妻感情要好
据了解,女郎的母亲与父亲向来感情都很好,一起经营小贩生意,而女郎也很乖巧,与家人关系融洽。
消息说,自女郎在亲戚美发店工作后,每天都准时上班,下班后就回家,没有夜生活,所以母亲一直以来都没有怀疑过父女俩“出轨”的事。直至女儿亲友揭发父女乱伦的事情后,母亲大感惊讶,但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据悉,女郎的母亲目前还不相信丈夫会做出这样的事情,而且还聘请律师为丈夫辩护。
这起乱伦案涉及21岁的女儿和46岁的父亲。在2011年,女儿约19岁的时候,已爱上父亲,并与父亲发生性关系。他们都是趁母亲及弟妹不在家时在家发生性关系,而且在2年多内,已发生5次性关系。
最终,这起案件被一名女亲友揭发,并于上周带女郎前往警局投报。警方于周二(19日)将嫌犯逮捕,并于周三(20日)带往法庭申请扣留令6天调查。
女报案前删除暧昧简讯
据悉解,女郎与亲友前往警局投报时,已删除与父亲互传的暧昧简讯。虽然女郎已将暧昧简讯删除,但是警方将会通过鉴证组还原有关手机的信息内容,以便日后成为呈堂证物。
据悉,这起乱伦案被亲友揭发后,拖至一星期后才报案,所以女郎已在这段期间,把与父亲互传的暧昧简讯删除,所以警方在调查时,已无法看到相关信息。
亲友疑女郎有精神问题
据了解,揭发父女畸恋的女亲友,对于女郎爱上父亲,并乱伦的事也感到不可思议,觉得女郎可能有精神问题,所以会自行带女郎去看医生。消息指出,女郎的亲友将会带她去看医生,以检验她是否有精神问题。
据了解,如果有必要,警方也会带女郎去接受辅导。
消息指出,警方至今还未正式录取女郎父亲的口供。他在落网后,警方曾问他是否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他沉默不语。据悉,自案件发生后,女郎已搬去与经营理发店的女亲友住在单位,没有回去与母亲及弟妹同住,避免与母亲发生冲突。
周四(21日)下午,媒体前往女郎亲友的住家,有一名女子在厨房清洗碗具,但不愿接受访问。
律师:不管同意与否 父女乱伦都有罪
执业律师指出,涉及父女的乱伦案件,不管双方同意与否,都是有罪的。如果女儿不同意,父亲便会被控强奸。不过,类似乱伦案件中被控的往往是父亲,本地未有连女儿一起被控的案例。
不愿身份见报的律师受询时透露,若此案的父亲被提控,意味着女方同样抵触法律。不过,这将交由总检察署决定女方是受害者或是共犯。
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案加重对乱伦案被告的刑罚,从原本可被判监禁至少6年和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修订为监禁最低10年和最高30年,另加鞭笞。
大马未明确定义乱伦
2010年,新加坡曾有一名女子与父亲发生性行为而被提控的案例。根据狮城法律,在乱伦条文下,16岁或以上的女子,允许包括祖父、父亲、兄弟、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儿子或孙子在内的亲人跟自己发生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不过大马的刑事法典并未明确定义乱伦,条文阐明,一名男子或一名女子与任何在法律、宗教或习俗下不得结婚的人士发生性行为,则已抵触376a条文,并可在376b条文下被治罪。
2008年,上诉庭裁决一起叔叔强奸侄女案,不能以刑事法典376b条文的乱伦罪将被告定罪。
以时任上诉庭主席丹斯里查基为首的上诉庭说,由于上述条款没有对乱伦给予明确定义,控方并没有提呈证据证明在法律下叔叔不能与侄女发生性关系,而印裔族群是允许叔叔迎娶侄女。法庭以强奸罪将被告定罪,并维持地庭判他坐牢18年兼鞭笞18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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