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阿里获得“双十一”商标权的同时,也宣布只用于保护,不用来发起诉讼,那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场景呢?是不是会让“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的口号更加真实呢?那样今天的电商环境又会是怎么样的场景呢?
满城风雨论阿里巴巴与京东“双十一”商标之争,到处都是“双十一”被阿里注册了,京东等其他电商不能使用的言论,或者说阿里不能或者不应该注册拥有“双十一”商标。其中是是非非到底怎样,看看钛媒体相关商标研究作者撇开云雾的详细分析:
我看了看目前网上言论,大概有几种说法:
一说:有传言说阿里注册了“双十一”,“天猫在媒体封杀京东。临近双十一放大招,绝对是蓄谋已久的要一举弄死京东东等等言论。有网友评论:京东好可怜,天猫感觉好叼的样子。
二说:“双11”商标是不能注册的,是大家都可以使用的一个词语,不能独家作为商标使用。甚至有知识产权业内人士也造谣说阿里巴巴注册的是“双11狂欢节”和“双十一狂欢节”,并不是“双11”!!,老兄,别造谣的,别丢人了。
三说:其他电商不能使用任何有关“双十一”形式的广告宣传字样,否则就侵权了。导致京东安排好的发布会等都临时调整。
等等等等的观点,老高还听过不少。看完了大部分言论观点,发现很多常识性错误。当然有一些从电商经营,从品牌战略等方面分析的文章有独到之处。但有一些观点则是对商标基础知识的误认。
一、阿里巴巴注册了“双十一”商标,是真的,也确实是已经注册成功,获得商标权。
坊间流传的“双11”商标不能注册,肯定是错误的。请看阿里巴巴注册的商标:
可以看到,阿里注册了: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11狂欢节、双11网购狂欢节,分别注册的是第35类、第38类、第41类。
在阿里这一批商标中,可以说最有杀伤力的是在第35类注册的包括第10136470号在内的几个含“双十一”的商标,指定类别包括主要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广告(3501)、商业信息(3502)、 商业管理辅助(3502)、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3502)、替他人推销(3503)、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3506)、会计(3507)、寻找赞助(3508)。尽管商标法界对第35类服务能否能完全覆盖商业零售服务有一定争议,但不足以妨碍阿里向京东主张注册商标权。
有关第35类服务商品内容的分析参考之前写的文章,也可以参考尼斯分类书关于第35类的注释:本类尤其包括:
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或电子媒介提供,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
广告单位的服务,以及直接或邮寄散发说明书或者样品的服务;本类可涉及有关其他服务的广告,如银行借贷或无线电广告服务。
各位看官,特别是注释中尤其包括这一条的说明,可以很好的帮助我们理解。
再进一步查询,阿里关于“双十一”的商标基本都已经注册成功:最早在2012年下半年就已经获得商标权,13年双十一后,我已经写文展示过,今天再给大家看看商标网截图,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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