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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谍报活动每小时耗资至少100万美元 年耗150亿 |
www.sinonet.org 2013-06-24 中国经济周刊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美国国安局:防不胜防的“信息窃贼”
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新技术,使5年前还在监听、获取、分析大量信息方面捉襟见肘的美国情报系统,短时间内成长为一个窃取信息的恐怖机器。
新技术能够存储大量不同类型的数据,且不需要使用昂贵的硬件设备就能实现数据的高速处理。
有了这样的便利,美国情报系统更是肆无忌惮。
美国情报机构众多,其中名扬天下的有两个,即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英文缩写NSA)和美国中情局(CIA)。虽然在“圈内”名气相当,但二者的实力可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
1952年11月4日,根据美国总统杜鲁门的密令,美国国安局悄然成立。这个神秘的机构直至冷战结束才被外界知晓,而美国公开承认其存在,也是近几年的事。由于美国国安局一直神秘莫测,所以它的缩写“NSA”经常被戏称为“No Such Agency”(查无此局)。
美国国安局藏得很深,其总部位于巴尔的摩市华盛顿公园几百米外的茂密森林中,围有双层铁栅栏,警卫荷枪实弹、日夜巡逻。在能够环顾方圆数十里的监视塔里,闭路电视24小时注视着建筑的各个角落。
美国国安局实际上是一个直属于总统并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提供情报的组织。它是美国,乃至世界最大的情报机构,其保密等级最高、经费开支最大、雇员总数最多。美国国安局甚至能监视包括中情局、联邦调查局在内的所有情报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高级官员,可谓谍中谍。
据了解,美国国安局谍报活动每小时耗资至少100万美元,每年耗资150亿美元。该局总部和驻外站共有军事和文职雇员约16万人,比美国其他情报部门雇员的总和还多。在美国政府每天收到的情报中,近90%是美国国安局提供的。
为了获取情报,美国国安局可以说是不择手段。
美国国安局的总部大楼里布满了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先进的高性能电子装置,它使用的计算机能够通过扫描查找某些电话或交换机号码,破译密码,以此了解他人通信内容,这些装置还能够同时监听100万部电话。此外,设在美国本土及世界各地的4120个监听站和窃听哨所还源源不断地将原始数据传送给总部。
窃听技术是美国国家安全局最常用的情报获取方法之一。窃听器材种类繁多、制作精巧,有的像指甲盖大小,有的甚至只有米粒大;有的藏在对方办公室的工艺品内,有的则像一块树皮被架在门口的枝头上。此前,美国生产出了一种激光窃听枪,该枪能在半英里之外将激光束发射到要窃听目标的玻璃上,根据室内谈话声波的振动,就能获取谈话内容。
某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曾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美国监听各国大使馆的事情很常见,有时,大使馆工作人员会见客人时,不得不在大使馆以外的公园进行,谈话内容如果重要,会选择写在纸上,对方看完后就烧掉,大使馆几乎隔一段时间就要装修,不是因为陈旧,而是要排查是否被安装了窃听装置。
此外,美国的情报大军还雇用了大量的黑客。美国《外交政策》杂志网站近日有文章指出,美国国安局还隐藏着一个名叫“获取特定情报行动办公室”(Office of Tailored Access Operations)的绝密部门,该部门是一支鲜为人知的精锐黑客和间谍部队,专门刺探美国海外敌人的情报。大约15年前,该部门就开始参与入侵中国网络,以窃取政府机密。
近年来,美国一方面攻击他国网络,另一方面“贼喊抓贼”,在国际社会以无辜受害者的口吻指责他国。在斯诺登爆出美国国安局的“棱镜”项目后,美国更是“倒打一耙”, “担忧斯诺登变节投靠中国。”
“保护安全”还是“制造不安”?
6月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为“棱镜”辩护,强调该项目不针对美国公民或在美国的人。但在美国国内,美国国安局为了获取情报,用尽了“手腕”。
尽管美国国安局的指导条令第18条规定,没有经过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书面允许,不得监听和收集“美国公民、注册公司和组织”的情报,不得用以对付美国公民。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条法律红线太容易绕开,美国国安局通过与外国情报机构合作,让其他国家的情报机构收集美国公民的情报,然后分享,以此轻松避开限制。
很多人担心,美国国安局的权力正在被滥用,它已经不只是在保护安全,而且常从事政治和商业间谍活动。
美国国安局大范围侵犯美国公民隐私已经不是第一次。2005年12月16日,《时代周刊》刊文称,在白宫的压力和总统布什的指令下,美国国安局没有经过大法官批准,擅自对美国公民与国外通话进行监听,以发现恐怖分子。被媒体发现后,白宫要求杂志不要发表这篇文章,认为会妨碍其抓捕恐怖分子,为此,该文章晚发表了一年。
这篇文章发表后,众多国会议员和社会组织表示了强烈不满,认为白宫违反了美国宪法,要求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参议员鲁斯・费英古德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说:“他是布什总统,不是布什国王,这不是我们具有的和我们为之奋斗的政府体系”,“布什政府以为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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