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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喜中国青蒿素:墙内开花墙外香 生产大权落西方 |
www.sinonet.org 2011-10-04 瞭望东方周刊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2011年9月23日,美国拉斯克医学奖评审委员会将2011年度临床医学研究奖颁发给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屠呦呦,以表彰她在研发抗击疟疾药物上的贡献。
屠呦呦最重要的研发成就,是青蒿素。
青蒿素背后有欢喜。作为第一个获得拉斯克医学奖的中国人,屠呦呦成为“距离诺贝尔奖最近的中国女人”。拉斯克医学奖设立至今,获得拉斯克奖的300多人中,有80余位后来获得了诺贝尔奖,因此被誉为“诺贝尔奖的风向标”。中国科学界在国际荣誉上得到进一步肯定。
青蒿素背后也有遗憾和伤悲。本刊记者调查发现,青蒿素是得益于中医药古方的启示而发现的新一代抗疟药物,被国际上誉为“20世纪后半叶最伟大的医学创举”。但是,它却没有为中国制药行业带来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的话语权旁落,基本上命不由己。
在占总额80%以上的公立市场上,跨国医药集团诺华公司占50%左右,赛诺菲公司占20%左右,印度企业占20%,中国企业占不到10%。此外,青蒿素挽救了数以百万计非洲人民的生命,但长期在非洲的业界人士认为,为了达到更好效果,中国抗疟援非策略还需改变。
如果将视野放宽一点,可以发现,自2010年以来,一波外资对中国制药业的并购、合资潮流方兴未艾,辉瑞、默沙东、葛兰素史克、诺华、赛诺菲、奈科明等跨国制药巨头举动频仍。目前,跨国制药企业在为掌控中国一线市场做着种种努力,已经占据中国国内接近30%的市场,在一线城市的二三级医院占比接近70%。如今,摸透了我国本轮医改政策的外资巨头们,开始向地方基层市场进发。可以说,中国制药行业的内外资大规模博弈才刚刚开始。
谁的青蒿素?围绕青蒿素,还有一些纷扰不已的功劳之争。但诚如北大生命科学学院院长饶毅所言,青蒿素科学史最有价值的告诫,就是“扎实做事”,这恰恰是当前科学界最需要倡导的风气。屠呦呦及其小组成员,以及参与“5-23项目”的科学工作者都不是天才,但他们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做研究,在机遇来临的时候,他们没有简单放弃,最后挽救了许多人的生命。
青蒿素本身价值连城,而青蒿素从发现到应用的每一个阶段,值得解析的信息之充分、之激烈,对中国科学界、医药管理、产业界、对外援助战略的启示意义之强大、之悠远,有着极高的样本价值。
这是一个宝库,远未被充分发掘。这是一个寓言,远未被充分解读。一个多月来,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内外、产官学各方,这一专题将为您提供青蒿素幕后故事的解读。
青蒿素:墙内开花墙外摘果
世界卫生组织官员明确警告,“你们研究的东西有被别人抢走的危险”。“目的是敦促我方不要在《协议书》问题上与美国讨价还价,实际上也是挑明了:你们已经没有什么密可以保了。”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刘武 | 北京报道
2011年9月23日,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屠呦呦获得具有美国“诺贝尔奖”之称的拉斯克奖。由此,青蒿素为更多国人所知。
2006年11月4日,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承诺:“3年内中国向非洲提供3亿元人民币无偿援款防治疟疾,用于提供青蒿素类药品及设立30个抗疟中心。”这给了中国制药业很大鼓舞。
青蒿素是得益于中医药古方的启示而发现的新一代抗疟药物,被国际上誉为“20世纪后半叶最伟大的医学创举”。然而,它却没有为中国制药行业带来与之相匹配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产业链从上游到下游的话语权也旁落,基本上命不由己。
至少有两个短板醒目并导致了今天的市场尴尬:专利保护意识不强、不力;中国制药行业整体上生产管理水平还无法与国际接轨。
屠呦呦就不无遗憾地说:“那时,大家一门心思想着为国争光,也没有知识产权的意识,我们因此失去了青蒿素的知识产权。”
丧失申请专利权的背景
1977年在《科学通报》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的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的化学结构;1978年5月,又以“青蒿素结构研究协作组”和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名义,发表了青蒿素结晶立体绝对构型的论文;1979年,第二篇青蒿素化学结构的论文,以北京中药所和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人员署名发表于《化学学报》。
1979年英文版的《中华医学杂志》以青蒿素研究协作组名义发表了青蒿素抗疟作用的论文,公开了实验研究和临床研究的数据。此后,一篇篇由“5-23项目”科研人员个人署名的青蒿素论文陆续开始发表。
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的“5-23项目”对抗疟药研究积累了大量科学数据和资料。随着“文革”结束,全国各种科技活动、学术会议相继召开,学术期刊陆续恢复出版发行。
1982年,中山大学教授江静波等人在国外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了一篇关于青蒿素的学术论文,该篇文章的内容其实已于1979年在国内发表。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在西方医学杂志上发表的第一篇学术文章。原瑞士罗氏远东研究基金会医学主任、美国华尔特里德陆军医学研究院疟疾研究部教授Keith Arnold还回忆说:这篇论文发表后得到了奖励,中山大学教授江静波最后收到了英镑支票却无法兑现。
在国际上,一般而言,如果在发明成果公开发表之前没有申请专利保护,此后将因为“不具备创造性”而不能再行申请专利。由我国科学家发现的抗疟药物青蒿素也因此失去国际专利权保护。
“为什么要把青蒿素的成果技术过早地公开发表而不申请专利呢?”由“5-23项目”部分负责人和老科学家在2006年共同出版的专著《迟到的报告》,回应了这一问题:
“我国当时尚没有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在那个年代里,把研究成果写成论文发表,为国争光是科技人员的唯一选择。”
与南斯拉夫“赛跑”
《迟到的报告》还提及了一个历史细节:1976年,对各方面得到的信息进行分析以后,项目组科学家误以为南斯拉夫一位植物化学家正在分离的蒿属植物类似物与青蒿素相同。为了赶在国外发表的前面,表明青蒿素为中国人的发明,由中医研究院请示,经卫生部批准,开始公开发表论文。
在中国科学家发表文章之后,南斯拉夫科学家也一再声称他们已经分离得到了青蒿素,只是因为没有确切地定下结构才未正式发表。
事实证明这只是一个小插曲,南斯拉夫科学家从黄花蒿中分离出的是青蒿乙素。
中国科学院上海医药研究所研究员吴毓林也曾参与当年的“5-23项目”,吴毓林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前南斯拉夫科学家分离化合物的分子式虽然与青蒿素相同,但另一些数据和化学反应情况则与青蒿素有所出入。”更重要的是,他们从事纯天然产物的分离与结构分析,即便发现了青蒿素也不可能知道它是新一代的抗疟活性化合物。
一部分接受本刊采访的亲历者坚持认为“公开发表青蒿素结构是当时的最佳选择”,因为当时在国内人们基本对知识产权尚无意识,国家也没有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而且进一步研发将涉及更多人员,更广地区,继续保密的难度更大、可能性更小。假如当时没有公开发表,一旦其他国家抢先申请专利的话,连中国的青蒿资源也将“成为一堆废草”。
所有这些学术论文,以及相关信息都引起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外机构的注意,它们开始跟踪搜集我国青蒿素信息。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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