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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大战背后的商业规则:互联网行业的封杀与垄断

www.sinoca.com 2010-11-12  每日经济新闻  [复制链接]  字体:

  当“反垄断”这三个字再次成为全球互联网行业焦点时,或许连比尔・盖茨都没有想到,此番事件的发生地切换到了中国,且对象已从微软转变成了腾讯。

  “腾讯对用户的最后通牒,反映出其对自己的地位信心十足。”这是《金融时报》在中国互联网两大巨头腾讯与奇虎360开战逾两周之际,援引美国某业内专家的评论。

  该报道称,北京的消费者权利活动家对腾讯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有迹象显示,世界第三大市值的互联网公司――腾讯因其在中国市场不能忽视的影响力,面临越来越多的反对呼声。该报道甚至还披露,腾讯因此被要求处以12.4亿元人民币的罚款,相当于其2009年收入的10%。

  紧随其后,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的多家境外媒体都在头条显要位置转载了《金融时报》的上述报道。

  外媒的关注,让人们想起了10多年前的美国也同样上演过微软利用市场垄断地位,采取软件捆绑的方式扼杀当年浏览器巨头网景的生死决战。

  不过,即便看起来多少有些似曾相识,但与腾讯强行要求用户进行“二选一”的做法相比,微软的“软件捆绑”可谓是小巫见大巫。

  虽然在互联网行业,无论是微软还是IBM都曾一度或仍受困于反垄断的梦魇,但像腾讯此番公然叫板,拒绝为使用竞争对手软件的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

  “(3Q之战)这样的恶性竞争和其所涉及的范围在文明世界的商业史上前所未有!”知名互联网专家刘兴亮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时如此评价。

  那么,互联网演进至今,企业究竟是否拥有拒绝提供服务的权利?这些以各种“不支持”“不兼容”形式出现的商业竞争有着怎样的意义?回顾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出现的垄断案例,《每日经济新闻》试图解密事件背后的商业规则。

  以史为鉴

  互联网企业的“封杀”史


  互联网时代企业间的封杀,可以追溯到上世纪末。

  从微软当年那场闹得沸沸扬扬的官司开始,苹果等巨头都相继卷入了“封杀”或“垄断”的漩涡中。

  微软扼杀网景

  1995年,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做了两件事:一是在价格固定不变的前提下,推出了Windows95,增加了文件管理、图形处理、网络浏览等多种功能,迅速赢得市场;另一件便是在新推出的Windows95中增加了一个网络浏览功能,但并没有进行浏览器技术的相关开发,原因是盖茨当时认为,决定计算机未来命运的仍是“视窗”技术,而不是浏览器技术。

  然而,其后的两年间,盖茨很快就意识到,他犯了一个足以让微软走向毁灭的错误。正是由于这个错误,让当年硅谷一间名叫“网景”的小公司看到了微软帝国巨大阴影下透出的一丝曙光。

  两年中,网景专注于浏览器技术的开发。很快,伴随着NC、JAVA等技术标准的提出,一种基于Internet而首次与微软无关的新的软硬件体系形成了。一时间,以网景为首的一批互联网技术公司应声崛起,迅速构成了一股隐隐可以与微软分庭抗礼的新力量。

  对微软而言,危机已经形成:如果网景在浏览器市场上取得垄断性优势,它就完全有可能和实力推出一套新的操作系统,以替代微软的Windows。

  接下来,盖茨开始与网景谈判,表示如果网景不与它竞争,两家公司可以形成一种互惠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不过,网景并不满足于在微软帝国大厦的旁边盖一间附生的楼房,它想做的是,直接取而代之。

  于是,谈判破裂,一场互联网行业巨头短兵相接的“鼻祖之争”就此交火。

  在之后短短一年时间里,微软投入了20亿美元,首先通过购买、兼并和开发等多种手段,迅速地推出了浏览器产品IE2.0,且为了彻底摧毁网景,盖茨决定实行免费开放。而当时,网景浏览器收费标准为45美元。

  还没等网景做出反应,半年后,盖茨又使出了另一记“杀手锏”。

  “微软当时的手段跟腾讯比差远了,其实就是利用Windows的垄断地位,给用户捆绑预装了IE,从而让IE后来居上,超过了网景。”言及上世纪90年代的这场商战,国内互联网资深人士曲晓光这样描述。

  “你有权不用IE,你可以选择网景。但就是为了这个事情,当年微软在美国打了很大的官司,美国反垄断法要分拆微软。”曲晓光说。

  2001年,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法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但依然维持了有关 “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微软被判决利用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打击竞争对手,且与电脑制造商和软件开发商签订一些排他性合同违法。

  苹果与Adobe之争

  历史总是惊人相似。10年后的今天,也就是几个月前,依然是在美国,苹果电脑的创始人史蒂芬・乔布斯公开发表了一封有关Flash的公开信,矛头直指长年来与苹果有着“支持纠葛”的Flash软件拥有者Adobe公司。

  信中,乔布斯列出了苹果决定不让iPad、iPhone和iPodTouch支持Flash的全部理由,指出Adobe所设计的这种二维矢量动画软件Flash在安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

  Adobe也并没有示弱。作为回应,Adobe发起新一轮宣传攻势,针对苹果对其Flash产品的 “封杀”做出了反击。

  Adobe在投放的网络广告中称:“我们喜欢苹果。我们不喜欢的是禁锢你自由选择的人,你应当可以自由选择你将创造什么,用何种方式创造,以及在网络上体验什么。”同时,Adobe买下了当天《华盛顿邮报》的一个整版,详细介绍Adobe和苹果之间的纠纷。

  虽然此前已有知情人士透露,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或将对苹果和Adobe之间的Flash纠纷展开调查,但是目前这场“商业大战”尚未有结果。与此同时,《纽约时报》爆出微软CEO史蒂夫・鲍尔默密会Adobe公司CEO山塔努・纳拉延的消息。据说,二人讨论的议题与联合对抗苹果公司有关,其中一个选择就是微软收购Adobe。

  关于上述传言,有业内人士透露,其实在几年前,就有消息称微软拟收购Adobe公司,正是由于忌惮遭到反垄断调查,才一度作罢。

  IBM一直被“反垄断”

  事实上,在美国反垄断历史上,远不止微软等几个名字。

  与微软比起来,IBM这个蓝色巨人的境遇显得更为窘迫。虽然几十年如一日地在所有的技术领域,从CPU到办公软件,一直默默做着耕耘,但似乎从其确立市场地位的那一天起,IBM就一直被 “反垄断”的阴影笼罩着。

  “其实,反垄断的最早案例就来自IBM。1969年,政府诉讼IBM垄断,结果IBM只能被迫把软件与硬件分开计费。”刘兴亮告诉记者。

  就在前不久,IBM又再度遭到法国软件公司TurboHercules和美国大型计算机制造商T3的投诉,称IBM将旗下大型计算机产品与大型计算机软件捆绑销售,打击竞争对手。

  对此,欧洲联盟委员会当天就宣布,由于IBM涉嫌滥用在大型计算机市场的优势地位展开不正当竞争,欧盟委员会将对这家企业发起两项反垄断调查。其中延伸的第二项调查由欧盟委员会主动发起,旨在调查IBM是否对大型机维护服务提供商存在歧视性做法,包括限制或推迟提供IBM独家拥有的零配件等。

  “IT市场竞争激烈,每一个夺取垄断地位的公司无不身经百战,历尽坎坷。”说起垄断企业的梦魇与纠结,刘兴亮这样总结。

  垄断途径


  模仿或整合 领先者关键在对创新的控制力?

  作为一个产业的领跑者,应当如何在“和平”抵御竞争对手攻击的同时保有自己的优势?

  腾讯“流氓式”的行动让人不禁疑问:在互联网时代,是不是只要拥有相对实力的巨头都可以以 “不支持”“不兼容”的方式去封杀它的竞争对手呢?

  腾讯靠模仿?

  “这个行业最具有魅力的地方就是创新。”互联网实验室、博客中国和义乌全球网共同创始人兼董事长方兴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说,没有一个帝国能够永远存在,这是客观规律。在一个健康的创业环境,才可能出现Fackbook,才可能出现Twitter。

  此前,根据网上的各项统计数据来看,不管360和腾讯谁对谁错,腾讯似乎已经成为了互联网领域诸多企业的公敌。业内人士普遍称,原因正在于腾讯在发展过程中不但缺乏创新,甚至在大肆“山寨”。

  “腾讯利用自己在IM领域的市场地位,或者说垄断地位,在各个领域里复制他人的成功。只要某一个领域有小的公司创新了,它就迅速模仿,后来居上。腾讯在互联网行业处处树敌,就是因为企图在安全领域用同样的方法挤掉360,这才导致360对他的反击,360的做法道出很多人的心声。”曲晓东在接受某网络媒体采访时表示。

  搜狐公司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张朝阳在其微博上对腾讯的指责更为尖锐:“腾讯以抄袭和垄断为立公司之本,并将这二者做到极致,结果是创新得不到保护,小公司活不下来。”

  微软靠整合?


  腾讯真有这么不堪?抄袭和垄断仅仅是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最大的问题?事实上,这样的问题在美国、在微软也一样发生。

  美国的计算机界常常批评微软没有发明什么新东西――微软的起家技术MS-DOS系统是向别的公司买来的;给微软带来巨额利润的Windows也和苹果公司的产品相似;微软的Word和Office也不是原创技术,莲花等公司比微软早几年就开发出了相似系统;在浏览器市场上,微软更是网景公司的尾随者。

  但显而易见的是,在盖茨的决策辞典中,领跑者的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并不体现在频繁地推陈出新。那么,微软究竟在靠什么保持优势?

  比尔・盖茨曾经十分清晰地公开表述过微软的核心经营宗旨:倾听用户的要求;信任能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技术;与对生产价廉物美的商品具有共识的其他公司进行密切合作;努力工作以不断推出创新的产品。

  比尔・盖茨在传达一个理念:微软崇尚的是以市场为取向的技术创新战略,而技术的创新又是开放和资源整合式的。在市场、对手和消费者之间,微软形成了一种富有张力的创新空间,微软不是技术的发明人,却是技术的“市场整合者”。

  以微软、网景的“鼻祖之争”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微软的竞争策略基本上都是以 “资源整合”为基础的――提出与网景合作,是希望通过资源的置换来化解直面的冲突;此举未果后,又以整合的方式迅速地开发出IE浏览器。而在市场推广中,实行的又是在当时让人瞠目结舌的免费战略;而作为强有力的最后一击,将IE与视窗进行捆绑销售,更是对微软垄断市场能力的一次全面发挥。

  “微软没有尝试去开发一种比网景浏览器性能更高、技术更好的产品,但这或许正是比尔・盖茨的天才之处。或许在他看来,行业领跑者的自主技术开发能力并不体现在产品的推陈出新,而体现在对市场这股创新的控制力上。”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罗伯特卡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释。

  那么,腾讯是否也在以“步微软后尘”之名,用“创新的控制力”来解释它的所作所为呢?

  “我们需要看的是事情最后的后果。腾讯的做法恰恰是在滥用自己的主导地位,威胁用户做出选择,这是一种恶意的垄断行为。腾讯单方面中止对360软件用户的服务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也是对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卸载权、隐私权的漠视。”方兴东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商业规则

  扶持还是约束 强者恒强与强者恒弱的中美之辩

  正如历史告诉我们的,在海外的商业与法律体制内,包括微软在内的诸多巨头的商业操作,是充满困难的。

  张朝阳举例说,“当年微软模仿苹果发明鼠标,被判罚数亿美元;Facebook的创始人MarkZukenberg在创业初期听了他同学建立哈佛校园联系网络的想法,后来被控告涉嫌剽窃,被判付给他同学6500万美元;当年AT&T因垄断被美国司法部大卸八块;微软操作系统的垄断被公众和司法严密地监视,不得限制Windows上任何与微软竞争性产品的存在……”而在中国,还没有哪家公司遭遇过上述“厄运”。

  为什么美国对反垄断这么敏感?曲晓东的理解是,“因为美国商业文明的核心是创新来自中小企业,政府要遏制大公司利用市场地位来影响小公司,从而保证竞争和机会的平等。”

  不过,曲晓东也指出,与美国相比,中国企业的观念与做法不是在鼓励竞争,而是在鼓励“大者恒大,强者恒强”。“如果微软在中国,中国恨不得有国际化的公司给脸上争光,于是会扶持他。所以,当中国企业到了一个规模,它会比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资源,更多优惠。”

  与此同时,张朝阳也表示,正是因为美国相关法律的成熟,才使得美国的高科技产业60年来创新不断,生机勃勃。“而在中国,创新得不到足够的保护,小公司不容易活下来,只能望洋兴叹。”

  那么,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的游戏规则该怎么定,且该由谁定夺?

  当记者抛出这些问题的时候,即便是资深专家,都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但是,规则仅仅是规则,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真正能够制定出最符合市场和各方利益规则的人,还得是市场中的参与者。

  “我希望这个商业规则和游戏规则由民间、由互联网用户和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和政府一块共同来定。”曲晓东表示。

  另一方面,除了游戏规则的硬性条款外,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者,尤其是那些具有“垄断地位”的领头羊是否能够做出表率,也同样至关重要。

  “当你在没有成为行业老大的时候,你跟别人争个你死我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你到了一定位置,当你是一个行业最大玩家的时候,你就有责任去维护整个行业,应该有道德的约束。”刘兴亮这样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据刘兴亮解释,以6亿活跃用户成为世界最大即时通讯工具的腾讯QQ,与一般产业内的任何软件或者程序有着明显的区别,那就是绑定了用户的“社交关系”。“QQ的性质决定了,如果它的用户一旦切换或者更改使用,他们所要付出的代价和成本远远大于其他普通产品。”

  刘兴亮认为,作为腾讯,应该明白自己对于用户的不可替代性,而利用这种不可替代要挟用户的做法,是行业与舆论谴责的关键。

  解决之道

  《反垄断法》或难裁决3Q之争 拆分腾讯几无可能

  如果说腾讯涉嫌垄断,那有没有法律对它进行“反垄断”?

  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法学家和律师观点近乎一致相同:在此次“3Q之争”中,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确实涉嫌违反我国的《反垄断法》。但专家们同时预测,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该争端的可能性非常渺茫。

  首先受到质疑的是《反垄断法》本身及其适用性。

  “如果依据《反垄断法》,这个审核程序太过复杂。市场份额不是判断垄断的决定性因素,还要考虑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汉路律师事务所董事长曾律师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2008年才开始执行的《反垄断法》,与国外相比只能算一种“细则”,“用它来裁定如此复杂的一个商业案例,操作性很小。”

  《反垄断法》研究专家毛晓飞也强调,在互联网行业的某一次调查中,50%的用户选择“卸载QQ”的事实还说明,消费者有选择的可能,因此“3Q之争”能不能适用《反垄断法》还是个问题。

  其次,执法者应不应该介入,怎样介入成为另一个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宏伟指出,《反垄断法》在执行中存在“三驾马车”――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这种多头管理模式会导致协调不利、反应迟缓。

  不过,工信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软件与信息服务研究部高级分析师陈新河有着与上述专家截然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应该将该事件看作一个纯粹的司法事件,由市场自己去解决。

  基于“3Q之战”在诉诸司法途径上所遇到的种种问题和质疑,先前还有专家提议,将社交关系定义为一种公共产品,通过政府主导,强制性地实现IM 之间的互通互联,即尝试国外的“拆分”手段,将腾讯分拆为腾讯网(QQ.com)和QQ两部分,前者专注于网络内容,后者专注于即时通讯,有效打破垄断。

  但这种建议被认为是纸上谈兵。

  “其一,腾讯各项业务之间大部分都有很强的粘合性,而QQ本身只是一个IM软件,没有盈利能力,怎么分拆?其二,腾讯的游戏业务与门户间并不存在垄断,没有分拆的必要性。”刘兴亮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至于这场在中国、甚至全球都前所未有的互联网商战会如何落幕,曲晓东认为有几种结局:“第一是政府出面解决;第二是什么事都没有,谁也不卸载谁了,事件突然以一种虎头蛇尾的方式结束;第三则是一方打死另一方,一般是腾讯打死360的概率大一点;第四是360扳倒腾讯,概率小一点。”

  曲晓东补充道,“后两种可能发生的概率比较小,前两种可能中第一个是我不希望发生的,第二种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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