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舟子遇袭案神速审结 明显有违司法程序正义 |
www.sinoca.com 2010-10-11 红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经历“闪电”公诉之后,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又将面临“闪电”开庭。10月9日,石景山法院公布,此案于10月10日上午开庭,仅有两家媒体获准旁听。法院当庭对五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审判:肖传国和戴建湘拘役5个半月;许立春拘役4个月;龙光兴拘役3个月;康拥军拘役一个半月(中广网10月10日)。
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10月2日由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5日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法院在10月10日就决定开庭审理。在任何熟悉中国司法程序和司法状况的人看来,这样的速度不可谓不是“神速”,这不能不令人引发对案件是否能公正审理和是否存在猫腻的担心。
在我们的印象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时有耳闻,例如1988年,河北邯郸村民刘俊海和其堂叔刘印堂因受警方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是一起特大杀人纵火案的嫌犯。但由于证据不足无法定案,使得案件处理一拖再拖。“二刘”也因此在看守所呆了15年直至2003年才被无罪释放。对于像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如此“神速”的审理,倒不是经常有闻。当然,正如有专家所说“办快案不是毛病”,因为“司法机关起诉案件、审理案件都有时限规定,不能超过最高时限,但法律并没有规定最低时限”。问题在于,方舟子、方玄昌遭袭案既是一个社会影响巨大的案件,同时也是定性争议颇大的案件,能这样“神速”了事吗?
目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认为肖传国涉嫌的是“寻衅滋事罪”,不过,早已有相关人士指出,肖传国雇凶殴打方舟子、方玄昌是蓄意伤害,并不符合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要件,而且被害人的伤仅为轻微伤,也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认定肖传国无罪。而方舟子、方玄昌和律师彭剑均认为,肖传国涉嫌的是“故意杀人未遂”。方舟子说,肖传国花费10万元巨款来雇凶,且经过长时间的跟踪和踩点,嫌疑人作案时动用了辣椒水、管钢和铁锤,“分明是想致(置)人于死地”。
争议还在于伤情鉴定,警方的鉴定结论是方舟子和方玄昌的伤情都是轻微伤。但是,律师彭剑介绍,方玄昌头部伤处可见颅骨,且伤及头部主动脉,伤后头部有不良反应。方玄昌认为自己介乎轻伤和重伤之间。
显然,对于这样一起案件,司法机关理应更慎重从事才对,应当给予被害人及其律师更多准备时间,保障他们的合法诉讼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尊重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才能既保证案件办成铁案,又能程序透明,让各方信服。然而,在如此“神速”的审理中,当事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和合理要求都淹没了。方舟子称“昨天上午向法院提交的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的申请及延期审理的申请”,但法院第二天就宣布开庭,“看来法院根本没有采纳,这让我都来不及取证,寻找证人。”而且,法院还对此案适用简化程序,而事实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的案件不适用简化程序。
司法机关“神速”审理此案的背后,隐约可见权力的影子。据知情人透露,方舟子遇袭案发生后,社会反响强烈,被列入公安部督办的案件,所以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特别重视此案,并利用节假日加班办案。司法机关对于此案的高度重视当然值得赞赏,但是,每个案件有自身的特点,而诉讼也有其特定的规律,案件久拖不决固然必须谴责,但案件处理违背诉讼规律过度“神速”也值得警惕,当年济南“79”爆炸案主犯段义和、陈志从案发到被处以极刑,时间不到两个月,至今让人感觉这种处理速度是否在掩饰些什么。看来,要让案件的审理符合程序正义,进而让案件处理结果经受得住历史的检验,必要的诉讼时间是不可或缺的,这种诉讼时间不能在“督办”与上级指示的压力下缩短。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
|
|
[声明] 加拿大华人网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加拿大华人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
|
| | 相关文章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