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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是谢亚龙最后的法律武器 翻供并非毫无风险 |
www.sinonet.org 2012-04-26 网易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导语:近日,谢亚龙受贿案开庭审理,谢在法庭上翻供,称其曾经遭受刑讯逼供并列举了相关事实。也因为翻供,他之前供认中的自首情节可轻判的条款被宣布无效。翻供其实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为自身辩护的正当权利,本身并无褒贬之意,其风险也完全由个人承担。
一,翻供是正当辩护权利
谢亚龙的翻供并非个例,在中国翻供现象十分普遍,有的地方翻供率高达70%以上
翻供,其实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它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简单地说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做认罪供述的行为的总称,而且这种不一致达到了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翻供包括了对前供的全盘否定和部分否定两种,在中国,翻供算不上什么稀奇的事情。有关的实证研究表明,翻供率高达40,有的地方高达70以上。
中国政法大学刘根菊曾在研究中统计了部分地方的翻供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于 1997年1月至5月受理的50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就主要事实翻供和部分翻供的案件合计比例达44%。新疆克拉玛依检察机关1997年1月至8月受理的起诉案件中,被告人当庭就主要犯罪事实和部分事实翻供的占40.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1992年1月20日至3月5日共提讯犯罪嫌疑人43人次,全部翻供和部分翻供犯罪嫌疑人比例合计占67.44%。深圳市检察机关统计,在作有罪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完全推翻先前供述和辩解的占60%左右。
翻供作为口供的特殊形式,其实是谢亚龙正当的辩护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行辩护是可以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论基于何种情形而推翻自己以前作出的有罪、罪重的供述,均应当被视为自我辩护。只要法律认可口供,那么“翻供”作为一种特殊的口供,内容确属客观事实,同样应该得到承认。
据实翻供,既是被告人刑事辩护权的具体体现,同时,据实翻供恢复了案件的客观事实,经法庭查证属实,则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允许被告人翻供,其实也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做到有罪必究罪当其罚的需要,亦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了人们的正当权利。
司法实践习惯有罪推定,往往只重原供轻视翻供
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尤其是刑事司法人员,认为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老实、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表现。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如此,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司法实践中“重原供、轻翻供”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普遍不希望“翻供”的出现,因为它即否定了侦查工作和审查起诉工作的成绩,又给公诉人和法官制造了麻烦,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公安司法人员总是不假思索地首先假定被告人是有罪的。但翻供一次,其本身仅仅表明了推翻或改变原有供述,只是对事实客观的中性描述,既不应该作为认定犯罪态度的依据,也不应该包含浓重的有罪推定色彩。
二,翻供为何频频发生
口供长期以来被视为“证据之王”,刑事侦查工作僵化,口供证据的获得往往依靠非常规手段
翻供是口供的一种特殊形态,只要法律依然认定口供是证据的一种,那么翻供的现象就会永远存在。作为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口供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证据之王”。司法实践中痴迷口供的侦查取证惯性思维,恰恰是造成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不翻供的罪魁祸首。过去的封建统治者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种思想在建国以后依然没能得到彻底改变。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物证等其他证据的重要性往往让位于口供,这导致了刑事侦查工作模式既僵化又缺乏技术含量,“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被长期依赖,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为求得口供而采取非常手段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诱供或者骗供而被迫进行供述,而等到起诉、审判阶段这种外部压力一旦得到缓解或者消除后,谢亚龙必然会选择推翻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
“犯罪嫌疑人对提问须如实回答”,谢亚龙“不必自我归罪”的沉默权得不到保障
中国有句俗话,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它是中国政治斗争、形势政策的一个产物,其实有诱供的嫌疑。刑事诉讼法的第93条也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种法律思维,其实质仍然是“有罪推定”,它否定了沉默权的存在,即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
不必自我归罪,在英美和很多现代国家都已经上升到了宪法原则的高度,依据该原则,包括犯罪嫌疑人、证人在内的一切人,都有拒绝作出可能陷己于罪的陈述的权利。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有这么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沉默权意味着“你有权不作出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的供述,保持沉默不会加罪,但你如果自愿作出陈述,将作为定案证据。”这就给翻供堵上了窗口。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精神既鼓励坦白,又没有不实供述的严格规定,一定意义构成了有关机关不择手段获取口供的制度动因,并成为当事人翻供的伦理依据。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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