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强奸幼女的杨某被带进法庭听候对自己的终审判决。通讯员 李佳 摄
借公司招聘模特之机,“面试官”杨某与前来应聘的未满14岁的白某发生性关系,昨天上午,杨某因强奸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当天,一中院还发布了针对近年来审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结果,猥亵儿童犯罪九成以上的案件是熟人作案,受害人的年龄普遍偏小,40%以上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仅为4岁。
13岁女孩面试后被带走开房
外地来京人员杨某原是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员工,负责公司招聘模特相关工作。2015年4月20日,一名离家出走的女孩白某前来该公司应聘,当时白某年仅 13岁。杨某作为面试官对其进行面试,之后杨某将白某带到酒店开房,并在房间内与白某发生性关系。10天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控制。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应聘者白某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实施奸淫,该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判处。故认定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对此判决结果,杨某表示不服,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一中院提起上诉。杨某的上诉理由包括:第一,他认为自己与白某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晓对方年龄;其二,他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因此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面试时曾看过女孩身份证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公司负责面试,他在核实包括年龄在内的应聘人员身份信息上负有高于常人的特殊注意义务,而白某的陈述与上诉人杨某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杨某在面试时看过白某身份证,知晓其真实年龄;另外,杨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以强奸论处,从重处罚。因而确认一审法院对杨某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对杨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作驳回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男性,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应认定为是确知对方为幼女,构成强奸罪。
■ 特点
网络社交成为“危险地带”
一中院相关法官昨日介绍,根据对2010年以来一中院审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此类案件的特点有三方面:
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由于低龄未成年人认知和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不能及时认识性侵行为的性质,反抗能力差,因此更容易成为性侵类犯罪对象。从被害人年龄来看,在我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年龄最小的被害人仅4周岁。
在猥亵儿童犯罪中,熟人作案的比重高达90%。罪犯多利用自己与儿童之间的邻居、师生、亲戚等社会关系,骗取儿童信任并将其带至隐蔽场所实施猥亵行为。
法官介绍说,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对未成年人性侵通常不是一次性事件,有些侵害会发生数次、持续数月甚至几年,这种持续性的侵害往往对未成年人造成影响其一生的心理伤害。
网络社交成为未成年人性侵类犯罪主要威胁。当前互联网逐渐成为日常交流交往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和社交软件结识陌生异性朋友,与异性网友见面等屡见不鲜。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有60%左右的被害人是因为网络交友并与网友见面而遭遇性侵的,此类被害人年龄阶段集中在15岁至18岁。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