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在阴影
希望当事女子站出帮一把
“事情发生之前,我还有两个多月就高考了。”小郭说,自己是尖子生,因为此事不得不放弃高考,家人给自己设想的读个好大学、找个好工作的前途也难以实现。目前在工地上做零工,这与自己设想的未来相差甚远。
由于伤人,事情发生后的第二个月,小郭就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直到同年9月,小郭才因取保候审,被予以释放。“很多单位知道我有过这些事情的,基本都不愿意接纳我,也不听我解释。”小郭说。
“我一直生活在法律处罚的阴影中,因为还在缓刑阶段,去哪里都要打报告。”小郭说,此前一个单位听闻他有教练证,聘请过去当教练,但对方听闻他还在缓刑期间,又立马拒绝了。
小郭说,此前,自己也曾“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过几次,但都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小郭也反省过,当时是不是下手太重了?这个习武的少年在与记者交谈时表示, “当时第一下踢了他的大腿,也在担心会不会把他打伤了,结果看他有想还手的行为,又打了一下,导致他的头部着地。”在小郭看来,自己使出了65%的力量,造成对方重伤的原因主要是头部着地,这个武校出身的小伙子还在推断“如果是在运动场上,场地是软的,头部着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与此同时,小郭又纠结着 “如果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我也不知道该不该再帮了……”
同是武校出身的小郭师兄,在事情发生后也积极帮助扩散消息,寻找当事女生。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师兄评价小郭“一直以来是多友好的一个人,在武校也是吃苦耐劳,我了解他只是乐于助人,脾气其实也是很好的。”
酌情判决
少年获刑并赔偿15万余元
4月18日,华西城市读本记者联系上龙马潭区法院,龙马潭区法院相关人员表示,因被告为未成年人,法院进行不公开审理,5年内,案件需进行封存,不便公开。至于案件当事人自己公开判决书的行为,不做过多评价。
从小郭提供的判决书的内容来看,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郭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案发后,被告人并未主动或委托他人报案或明知他人报案,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没有采纳。但对于被告人拨打急救电话留在现场抢救伤者这一行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判决书中还提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刚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纵观本案的发生,虽系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引发,但被告人郭刚作为专业运动员选择“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希望郭刚牢记此次教训,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学会遇事冷静处理,采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
法院综合被告人郭刚的犯罪性质、情节并结合其认罪态度,按《刑法》相关规定,郭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判决郭刚支付男子赔偿款157173.76元;同行另一人支付男子赔偿款67186.88元。
律师说法
崇尚见义勇为更要“见义巧为”
泸州市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专委会副主任冯骏律师表示,从现有证据来看,龙马潭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无可厚非,这是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法律结果。现有证据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该男子的不法行为后,且受害女子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离开后,小郭因其他语言不和再次出手,法律上小郭的行为就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加之,小郭的行为造成该男子“重伤二级”的后果,法院的判决应该是经得起法律的推敲的。
假定小郭的陈述是真实的,如果该女子确实能够最终出面还原当天的客观情况,如实陈述当天发生的情况,以及是否向小郭等人求助的事实;特别是小郭存在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上可以考虑小郭的行为是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则不构成犯罪。
冯骏说,见义勇为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更应当“见义巧为”,如当时车辆已经行驶到西南商贸城的繁华地区,小郭等人应当考虑报警,或者是向车站保安人员求助等,不应当考虑直接“出手”;或者在出手相助时保留必要的视频资料,绝对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样不仅能保护到受害女子,也能使自己避免“说不清”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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