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40岁的王某是湖北人,毕业于孝感护士学校。她在医院工作过,去年10月,在没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情况下,到温州莲花大厦一家美容院做起了美容医生。
来这家美容院的女士挺多,30岁的阿晨就是一个。去年10月12日、11月23日、11月25日,王某分三次,每次为阿晨注射面部溶脂针、额部玻尿酸、鼻梁玻尿酸。这些针的作用就是瘦脸、隆鼻。
其中,去年11月25日晚上,王某在替阿晨注射玻尿酸做隆鼻时,发现当天注射使用的钝针用完了,她就擅自做主,改用细针注射。
很快,阿晨觉得不舒服,右眼看不清东西了。她立即被送到医院救治。
几天后,经温州市医学会医学鉴定,阿晨右眼全盲,伤势程度为重伤二级。原因是,王某改用细针,使液体直接进入面部毛细血管,致右眼失明。
去年12月21日,鹿城卫生局处理王某一事。事发后,王某向阿晨支付15万元赔偿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昨天,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认为,王某在没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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