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在小区被一名骑车男孩撞伤,两个多月后坠楼身亡。老人的家属将骑车男孩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孩需要对撞伤老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老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去年7月21日下午,在东城某小区车库出口附近,4岁的小明(化名)骑着自行车路过时撞到了吴老太(化名)。吴老太的家属称,老人被小明骑自行车从后面撞倒在地,诊断为股骨骨折。老人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当年10月10日清晨,吴老太从其居住的楼层跳楼自杀身亡。
年近八旬的吴某丈夫带着3名子女将小明及监护人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原告称,7月22日小明的姥姥到吴老太家中探望,表示愿意赔偿,并于7月28日为老人在骨科医院挂号。但因吴老太年纪较大,受伤后恢复慢,受病痛折磨导致严重抑郁,产生厌世情绪并跳楼自杀身亡。因老人骨折受伤是小明的行为导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1万余元。
但被告方否认了原告的说法,辩称吴老太受伤并非小明造成,小明的姥姥看望吴老太并为其挂号只是出于邻里间的关心,且其行为只是个人行为,并非小明和其母亲授权,而吴老太跳楼自杀属自己的行为,与小明没有任何关联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对原告所主张小明将老人撞倒的事实予以确认,小明应对吴老太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小明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就吴老太坠楼身亡这一事实,因公安机关并未认定为自杀,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老人坠楼与其被撞伤有因果关系,因此小明对老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日前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明及其母亲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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