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借记卡没离身却莫名损失此笔巨款,此案3年多来一直悬而未决
●案件缘起 疑犯用克隆卡成功刷214万买8公斤金条
2012年7月,一男子利用“克隆卡”在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疯狂盗刷,买走214万元的金条。不久,盗刷疑犯被警方抓获,但金条却没有被追回。
此后,一系列法律纠纷由此开始:持卡人告发卡银行,法院判决发卡银行承担七成责任;发卡银行感到很委屈,找到中国银联,要求裁决收单银行承担该笔损失,中国银联裁决收单银行存在过失应负责;收单银行为此又找到刷卡商户,但双方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案件3年多来悬而未决,近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也未宣判。
被盗刷者邓先生持有陆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农联社”)借记卡,2012年7月下旬,邓先生成功申请到一笔贷款,贷款资金打入借记卡里。2012年7 月30日16时12分许,邓先生正在深圳小梅沙附近,其借记卡就在自己身上,却连续收到两条刷卡短信通知,共消费214.63万元。发现被盗刷后,邓先生当天16时18分向农联社报案,17时15分又分别向深圳警方和陆丰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邓先生于当晚要求陆丰农联社提供被盗刷消费的公司账号,并立即停止支付该笔214.63万元被盗刷款。可惜农联社截至7月31日中午才提供珠宝首饰公司账户,此时该账号款项已于当天上午按照银行操作规程结算划拨,陆丰警方无法及时冻结被盗刷的款项。
后来,该案告破。原来犯罪分子当天用邓先生的克隆卡在深圳金地珠宝公司刷卡214.63万元,买走了8公斤左右的金条。尽管持克隆卡消费的犯罪分子已被抓获并判刑,但是,制作克隆卡的主犯仍未被抓获,赃款也无法追回。
于是,就谁要为这次盗刷埋单这一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持卡人 发卡银行未能保障资金安全
首先是邓先生把发卡银行陆丰农联社告上了法庭。邓先生认为,农联社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银行卡被盗刷后,农联社不能及时冻结,导致款项不能追回。因此,邓先生要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214.63万元的经济损失。
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使用银行卡消费和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作为金融机构,农联社负有谨慎审查和甄别银行卡的义务,其接受非法复制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对银行卡款项被盗刷消费负主要的过错责任。持卡人邓某负有谨慎保障密码安全的义务,银行卡密码是由其设置,他人无从得知,邓某应为其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卡中款项被盗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此,陆丰法院判决持卡人邓先生负30%的损失,发卡行陆丰农联社承担盗刷款项70%共计150.241万元损失。
●发卡银行 收单银行要为损失埋单
随后,农联社主管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称“省农联社”)与此次盗刷交易的收单银行兴业银行进行协商,要求其承担150.241万元的损失。这一要求遭到兴业银行的拒绝。
后来,此事交由中国银联进行仲裁。中国银联裁决认为,商户收银员应核对持卡人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而发卡机构提供的证据显示,收单商户在受理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上述规则条款的行为,因此银联的裁决由收单行兴业银行承担损失。也就是说,由兴业银行来承担150.241万元的赔款。
●收单银行 商户违规操作应承担损失
随后,兴业银行又将深圳金地珠宝首饰公司和省农联社、陆丰农联社告上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150.241万元损失。
兴业银行认为,发卡行不能识别伪卡而导致交易成功,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而珠宝公司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应由珠宝公司自行承担,因为其存在未审卡及未核实签名的违反规则行为。
受理该案的深圳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兴业银行作为收单银行,对特约商户的培训、监督、风险防范管理等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故应相应减轻被告金地珠宝公司的责任。法院酌定双方按5∶5的比例承担损失。
一审福田法院判决金地珠宝公司向兴业银行支付756205元,驳回兴业银行的其他诉求。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