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小俊(化名)。小俊14周岁时,刘先生发现儿子非亲生。刘先生将前妻蔡女士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判令小俊由前妻抚养,前妻返回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昨天记者获悉,房山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
刘先生说,自己和蔡女士在2001年3月离婚。当年9月份,蔡女士发现怀孕,刘先生以为蔡女士怀的是自己的孩子而复婚。2014年年初,刘先生和蔡女士再次离婚,小俊由刘先生抚养,蔡女士每月支付一至两百元的抚养费。由于一直觉得儿子跟自己长得不太像,刘先生带小俊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明刘先生与小俊不存在血缘关系。刘先生遂将前妻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蔡女士辩称,自己和刘先生的婚姻经过反复,生育孩子是刘先生明知和同意的。蔡女士同意抚养小俊,但称双方离婚时,财产都给了刘先生,意味着自己对家庭和孩子进行了补偿,所以不同意返还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刘先生与小俊不存在亲子关系。蔡女士虽辩称刘先生明知并认可小俊非其亲生,但未提交证据。由于刘先生与小俊之间没有亲子关系,蔡女士应返还刘先生为小俊支付的抚养费。蔡女士的过错给刘先生造成较大精神伤害。最终,法院判决小俊由蔡女士抚养,蔡女士返还刘先生为抚养小俊付出的抚养费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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