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6月3日电 绝症男子在患病后立下遗嘱,指定房产归未婚妻继承,男子身故后其母和其子不满遗嘱内容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调解解决此案,该遗嘱真实有效,双方按照遗嘱内容执行完毕。
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07年相识相恋。2011年7月,在双方父母、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二人在教堂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因刘女士的工作单位可能会有福利分房的机会,而张先生婚前名下已有房屋,为避免影响到刘女士申请福利分房,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如二人期待般和谐美满,但不久后随之而来的噩耗却彻底打破了二人平静的生活。2012年初,张先生被查出患有头部的恶性胶质瘤。2012年3月,在预测自己可能将不久于人世的情况下,张先生约来了自己的三位好朋友,并在他们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了张先生的财产包括两套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和山东省某市。对于自己去世后两套房产的分配,张先生明确表示将通州区的房产出售,从售房款中拿出30万留给自己的母亲和儿子(与前妻所生),剩余部分用于偿还山东房产的贷款及自己日后的治疗费用,如仍有剩余则应归刘女士。至于山东的房产,张先生则明确表示留给刘女士。
2013年9月22日,张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去世。 2014年1月,张先生的母亲徐女士将刘女士诉至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先生所立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并存在诸多疑点,故要求确认张先生所立遗嘱无效。案件开庭审理后,徐女士最终选择了撤回起诉。2014年8月,徐女士再次将刘女士诉至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张先生生前的售房款共计8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追加了张先生与前妻所生之子张某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针对徐女士的起诉,刘女士称其与张先生虽未登记结婚,但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彼此早已以夫妻相待。张先生生病后,一直都是刘女士和刘女士的父母照顾张先生,为张先生提供了最好的治疗和生活条件,期间的付出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根据刘女士的统计,出售通州区房产的售房款根本不够支付张先生的治疗和生活费用,因此刘女士并不同意徐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官就遗嘱和遗赠的形式要件、继承人范围、遗产的继承顺序、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等问题一一向双方予以释明,并在此基础上给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均认可张先生所立遗嘱有效,并按照遗嘱的内容确定由刘女士给付徐女士和张某30万元,张先生遗留的山东的房产则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负责偿还该房产的剩余银行贷款,徐女士与张某则应配合刘女士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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