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夫妇移民时无法把养女一起带出国,为此他们起诉福利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再以海外关系重新收养,但遭到福利院反对。今天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上原被告双方都称坚持各自诉讼观点是为孩子好。
解除收养是为重新办海外收养
今天上午,陈先生夫妇均未亲自到庭。陈先生诉称,2008年夫妇两人收养了当时1岁的小乔(化名),2013年夫妇前往加拿大并在该国定居,为继续抚养小乔,两人拟办理海外收养手续。根据我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及加拿大办理海外收养手续的相关规定,收养人办理海外收养手续须首先解除原以中国公民身份办理的收养关系,因此,陈先生夫妇起诉通州福利院,请求解除通州福利院和夫妇在2008年建立的收养关系。
为何不直接把养女办出国,而要改海外收养?“当时办理收养关系存在瑕疵,所以只能这样。”陈的代理人解释说,夫妇收养时是华侨身份,但是在通州区办理收养时没有走华侨收养手续,因此在办理移民时,遭到拒绝,即现在想把养女移民加拿大,但中国相关部门方面不给开证明,只能解除原来不合法的收养手续,重新以华侨身份收养。这样孩子就可以拿到加拿大签证。
福利院担心收养人反悔耽误孩子
然而,被告通州区社会福利院则坚决不同意陈先生夫妇的诉求。福利院代理人说,原告所说的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首先,2008年双方办理收养登记时,两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及其他事实证明材料符合中国收养法及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经民政部门审核办理收养,程序合法有效的。二,2008年9月3日收养登记至今,被收养人小乔在陈先生夫妇照顾下正常学习生活,福利院并没有给带来任何的问题和纠纷。三,根据我国收养法,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只有虐待、遗弃和侵害被收养人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不符合中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
“当年他们隐瞒了华侨身份收养是他们的问题,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存在风险的,一旦出问题耽误孩子一生。”福利院代理人说。庭上双方均称坚持自己的意见是为孩子好。原告表示,政府部门给他们的建议就是先解除再收养,而被告则不认可这理由。
原告表示愿意配合被告签署协议承担解除收养真空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但被告担心收养人对收养反悔,影响孩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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