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老公未领证同居17年后,老公与钱女士登记结婚。刘女士认为,她与老公已形成事实婚姻。昨天,刘女士求助,问“想告老公重婚罪,有无法律依据?”
1997年,家住武昌的刘女士与张先生相识,张当时离婚不久,带个儿子。1997年底,两人开始同居,刘女士放弃工作回家照顾张先生和他的儿子。2006年两人生育一个儿子,如今儿子已8岁。
刘女士觉得自己一生有了依靠,也不讲究拿不拿结婚证。可人生无常,张先生最近在外面有了第三者钱女士,并与钱女士领了结婚证。十几年的感情,让刘女士误以为自己已是张先生名正言顺的“原配”,不想一朝反成“小三”。
律师认为,按照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刘女士与张先生不属于事实婚姻。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从此,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并且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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