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夫妇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扬子晚报》供图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为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双方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两对失独父母争夺子女的冷冻胚胎,审理法院前所未遇,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5日下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判决认为受精胚胎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事件回溯
小夫妻出车祸遗留冷冻胚胎
因自然生育存在困难,2012年2月,沈某与妻子刘某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到南京市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治疗过程中,医院冷冻保存了4枚受精胚胎,并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然而,就在手术前5天,2013年3月20日23时20分左右,沈某驾车途中车辆侧翻,撞到路边树木,造成沈某当日死亡,同车的妻子刘某也于5天后死亡。
争处置权失独父母对簿公堂
飞来横祸击垮了两个家庭。悲痛之余,双方父母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他们都想要继承小夫妻生前留下的“香火”。双方老人还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
最终,在纠纷无法调和的情况下,男方父母沈某某夫妇将女方父母刘某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
一审判决
受精胚胎系特殊之物不能继承
15日,这场人情与法理的审判在宜兴法院开庭审理。分析人士指出,从原告的诉讼目的分析,其主要是为取得儿子儿媳留下的冷冻胚胎,告亲家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诉讼策略,在律师看来这比直接告医院的胜算要大。昨天的庭审,也主要是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围绕4大焦点问题展开辩论。
最后,宜兴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一审判决认为,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
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要上诉医院继续保存胚胎
“我们是六十年代出生的人,我们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每家只生一个孩子,我们都是独生子女,两家现在一个小孩都没有了,我们50多岁了,你叫我们咋办?”
为什么想要这个冷冻胚胎?因为它是血脉延续的希望。沈先生说:“我说句良心话,想肯定要想,但是现在国家也没有明确的政策,我想国家政府能不能对我们网开一面,特事特办。”
“是我的我为什么不能拿走?至于我拿走去干吗是我的事情,我如果犯了法,有国家的法律处理我。”
一审判决后,沈先生表示要上诉。
至于涉案胚胎,15日,鼓楼医院代理律师郑哲兰表示,当事夫妻双方与医院生殖中心签订的《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有明确约定,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为一年,首次费用为3个月,如果继续冷冻,每半年要交一次费用,超过保存期之后,夫妻双方同意丢弃。如今,这个保存期早已过了,但考虑到这个案子,医院还在承担费用保存,不会轻易地丢弃它。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