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拥有两套房的王女士,又看中昆明一处楼盘,并向开发商交了50万元定金。可最终由于不符合限购政策,王女士没有买成房子,她为了讨回定金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昆明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王女士的诉求。因此,她的50万元定金打了水漂。
起因
已有两套房 还交定金买第三套
去年5月,王女士看中了滇池龙岸一期的楼盘,她在5月23日与开发商签了楼宇认购书,并分两次交了50万元定金。在认购书中,王女士与开发商约定双方于2013年6月7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
在缴纳50万元定金以后,王女士咨询有关部门发现,由于她和丈夫名下已经拥有两套商品房,按照昆明限购政策,她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2013年 7月19日,王女士委托律师,向滇池龙岸的开发商发出律师函,称由于限购政策的制约,她不能购房,要求开发商解除认购书并返还定金。
两天后,滇池龙岸开发商书面通知王女士,认为王女士应当于2013年7月20日前付清首期房款,并签订合同,但王女士7月22日仍未前来签合同并支付首期房款,故解除认购书,5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
一审
判开发商返还王女士25万定金
房子没买成,50万元定金也退不到,王女士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滇池龙岸开发商与其解除认购合同,并返还定金50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
此案一审在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查明,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有专门约定,若王女士逾期付款,逾期未签订购销合同或单方解除认购书,所交定金不予退回。
此外,认购书中第8条加黑注明,王女士知悉并承诺遵守国家与地方关于限购的规定,若王女士暂时不符合在本市购房的条件,王女士自愿承担因暂不能办理合同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后果,如王女士因此提出解除认购书或未按认购书约定的时间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并将本房产另行出售。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和开发商均要求解除合同,故对于王女士提出解除认购书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系格式条款,综合考虑双方签订认购书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的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开发商返还王女士定金25万元。对于王女士起诉开发商赔付占用资金利息的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
二审
王女士败诉 定金一分钱没退到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将本案上诉至昆明市中院。二审中,王女士与开发商之间争议较大的问题,依然是王女士向开发商所交纳的50万元“定金”的性质是什么,以及认购书中第8条有关限购政策免责的条款是否有效?
昆明市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昆明市的限购政策在2011年1月已经开始实施,到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候,这项政策已经实施了2年多的时间。二审法院认为,房屋限购政策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王女士长期在昆明居住和生活,并且其名下已有两套房屋,在其与滇池龙岸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对限购政策的内容应当是明知的。
由于在认购书中,滇池龙岸开发商已经就该条约内容加黑注明对购房人进行了提示。据此,昆明市中院认为王女士在此情况下仍然签订认购书视为其已经清楚且自愿遵守,故这一条款不存在加重王女士的责任。
据此,昆明市中院二审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并予以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王女士定金25万元的条款。至此,王女士在这起案件中彻底败诉,既没有买成房子,也没有要回定金。
新闻链接
昆明商品房“限购令”细则 本市居民暂停购买第三套房
2011年1月18日,昆明市下发了《关于在昆明市执行商品房限购政策的通告》,要求即日起,昆明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只能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2011年3月初,昆明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工作实施细则出台,细则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可新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对已拥有2套住房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昆明市主城四区及呈贡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限购期内,对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新购1套住房;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本市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昆明主城四区及呈贡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内向其销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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