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某某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等词语和链接,给兰州警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曹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因不满女友王某某与其分手,曹某在网上散播女友不雅照片及配有警服的照片,一时间,网络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某某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等词语和链接,给兰州警方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7月26日,西固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了该案,因庭审后发现证据不足,又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10月14日,该案被再次提起公诉,西固区法院在采信了新的证据后,于11月7日对“网传西固警花不雅照”案一审作出宣判,曹某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曹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医疗费1500元、鉴定费4000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间,曹某因不满女友王某某与其分手,将其与王某某在上海市红镇老街296弄10号303室及兰州市城关区如家宾馆拍摄的性爱照片上传至互联网,并通过人人网、邮箱等向网友周某、董某、脱某等人发送署名“王某某,86年兰州西固人”的淫秽照片。为了提高关注度,增加影响力,曹某将王某某的两张穿警服照片同淫秽照片一同发送,致淫秽照片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兰州警花不雅照”、“兰州西固86年警花王某某不雅照”、“86警花不雅照”等词语和链接,给兰州公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后经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文件名为“王某某86年兰州西固区人.zip”文件内共有图片100张,其中94张图片均为淫秽图片。在此期间,曹某还向他人通过邮箱,多次发送王某某的淫秽图片,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而对此案,曹某的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指出检方指控曹某通过邮箱向网友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证据不足。同时,没有证据证明是曹某将“王某某86年兰州西固人”压缩包上传到网站、论坛,公诉机关指控曹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图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传播淫秽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曹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曹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曹某的辩护人提出曹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的王某某提出的赔偿请求为医疗费2000元,鉴定费 4000元,但在开庭时,王某某只提供了医疗费1500元和鉴定费4000元的证据,其余部分未当庭举证,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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