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前空姐李晓航因从事代购长期不申报,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判11年。量刑过重的舆论争议中代购业的立法和监管问题浮出水面,而它关系的不仅是一些普通人赖以生活的营生,还有他们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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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
李晓航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触犯刑法,而且罪名还是“走私”。2011年8月30日,她和男朋友石海东带着行李箱由韩国回国、从首都机场海关入境的时候被海关人员要求检查行李。在两人的行李箱里,海关人员查出6包已拆除外包装的化妆品,经估计总价值在10万元左右。按照海关现行规定,每位入境旅客可携带的自用物品价值上限是5000元,超出部分需主动向海关申报、完税,否则便属于偷逃税款。李晓航和石海东所携带的化妆品涉嫌偷逃税款超过5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已达到“走私普通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每人5000元的额度对李晓航来说远远不够,因为这些化妆品不是自用,而是专门从韩国免税店背回来的“货物”。现年30岁的李晓航本是海南航空公司的空姐,2008年因为身体健康出现问题而不能继续从事空乘工作,离开了航空公司。父母都远在辽宁的家乡,孤单一人在京的李晓航“就是想能自食其力,不让父母担心”。2009年夏天,她开始了“创业”,在淘宝网自己的“空姐小店”上销售化妆品。
最初,李晓航的货源来自其他网店,只从中赚取个差价,多番选择后她把进货渠道固定在张雅青的“韩国宝贝店”,也因此认识了张雅青的男友褚子乔。网上化妆品销售的竞争非常激烈、利润也越来越薄,在张雅青提高了货品价格后,李晓航的网店开始面临压力。褚子乔在韩国工作,是三星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在李晓航向他倾诉货源的烦恼后,他介绍李晓航到自己同事经营的网店去进货,还告诉她新罗免税店的网址,这也是同事网店的货源。但是李晓航发现,免税店网站上的化妆品价格反而高于从网店进货的价格。褚子乔告诉她三星公司的员工能在免税店拿到更低的折扣。
2010年8月,李晓航的货源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当时,褚子乔因张雅青分手后骗走自己的钱而陷入低迷,知情的李晓航在他“最痛苦的时候”专门到韩国去安慰他、照顾他4天。“深受感动”的褚子乔决定投桃报李。因为三星员工拥有免税店的内部折扣,他就把一个离职同事的账号修改了相关信息后给了李晓航。因为员工折扣需要内部系统确认,李晓航并没有享受到三星员工的待遇。2011年,他又帮石海东创建了一个新罗免税店的账号。
虽然还会有一些化妆品需要从其他店补充,但从8月起,从韩国“背货”成了李晓航的主要上货渠道。按照李晓航的说法,一般情况下是国内买家找她订货,她如果看到免税店有,就让买家先付款,然后再用褚子乔给的账号在网站上订货。等货物数量累积到一定数量,即足以偿付机票成本并有足够收益后,她就先订中韩的往返机票,然后把机票信息告诉褚子乔,让他帮自己付款结算。付款完成后,李晓航坐飞机到韩国,换好回程的登机牌后,到免税店出示登机牌和护照把货提走。像入境旅客一样,李晓航把化妆品装进拉杆箱里特意携带的空包中,然后办理行李托运。
为了节约成本,李晓航尽量不在韩国过夜,最多也就是在褚子乔的住所借宿一夜。货品渠道的改变使得成本降低。2010年,李晓航用石海东的名字开了家新店;2011年,她又用母亲的名字开了一家店。加上褚子乔让其帮忙打理的网店,李晓航经营的四家网店都是卖从韩国免税店进的化妆品。航空托运行李的重量也有限,于是李晓航和石海东就像两只“搬家”的蚂蚁,尽可能把一次的带货量控制在成本最低、受益最大。海关出入境记录显示,2010年1月23日至2011年8月30日,李晓航往返韩国和中国共30次,其中,2010年8月以后的记录有29次,当然,这其中李晓航没有一次主动向海关申报过物品。
法律问题
李晓航的辩护律师张彦认为,认定“走私”的主观要件表现在行为人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可是李晓航至少在2011年4月19日之前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的嫌疑”。根据海关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出境口岸旅客的正常通行,海关对旅客行李采用抽检方式,抽检率在4%左右。但是据了解,2011年8月30日,李晓航与石海东在首都机场“被抽检”并不是随机的,而是北京海关有针对性的检查。线索源于沈阳海关,同年4月19日,李晓航的行李曾从沈阳海关入境时被海关抽查扣留。
“当时她想要回辽宁老家看望父母亲戚,于是选择从沈阳海关入境。”张彦告诉本刊记者,当时李晓航所带行李中的化妆品应缴税额在4万多元。李晓航当时表示“不知道携带化妆品要向海关申报”。从4月19日到8月30日被羁押期间,李晓航又曾多次往返中韩,没有被检查行李,而这段时间里沈阳海关也没有就她未申报的问题给一个明确的说法。张彦说:“没有人告诉她这个行为是偷逃税、涉嫌犯罪,没有罚款,甚至没有书面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李晓航说,她到4月19日才知道入境可携带5000元以下物品的规定,但并不知道超额不申报的后果有多重,“最多是罚点款吧”。但是检方认为李晓航是明知故犯。在从李晓航电子邮箱中提取到的褚子乔发给其的邮件中显示:“看清楚门口不严再出去,别真出事情……因为这次东西有点多,你见机行事吧……”
褚子乔的辩护律师常铮对这份电子邮件的可靠性提出了质疑,因为这份来自李晓航邮箱的电子证据并没有与来自褚子乔邮箱的内容相互印证。褚子乔的父亲告诉本刊记者:“褚子乔属于三星研发中心的核心研究人员,为防止泄密,办公机构外网完全屏蔽,研发人员手机需上交,研发人员的邮件往来和资金账户进出都受到公司监控。褚子乔的那个署名邮箱是公开邮箱,密码也是公开的。”但是对于三星公司提供的褚子乔的工资收入、纳税证明、考勤表等文件,法院认为都不足以排除褚子乔对李晓航实施帮助的可能,并没有对证据予以确认。
褚子乔并没有和李晓航一起带过货,他做的只是帮李晓航开了免税店的账号并在最初帮助其付款。褚子乔也没有从李晓航的网店分得实际利益,唯一的好处是李晓航答应帮他在上班时间照顾一下他自己的网店。“旺旺上有顾客问就招呼一下,货价是褚子乔定的。”褚父说那家网店开了不过4个多月,褚子乔上班没空管,又舍不得关掉,需要不时经营一下提升信用值。“他年薪40多万元,有什么必要和李晓航共谋?”
褚子乔因为李晓航提供账号和结算的“帮助”而成为李晓航走私普通货物“团伙”的“从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主犯”李晓航的刑期则高达11年。而量刑最核心的证据是海关缉私局出具的4份《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在这份《证明书》中,李晓航从2010年8月到2011年8月参与走私偷逃税的金额达到113万余元,而计税价格的直接根据来自李晓航免税店账户中的电子订单。
一份办案人员用李晓航的免税店账户登录后直接下载,数据的生成、储存均在韩国,内容为韩文的订单能否作为证据出现也引起了争议。张彦认为:“这份订单属于域外证据,司法机关从境外收集、调取证据应遵循相关司法协助的规定取得。”褚子乔在法庭上一直强调订单在韩国被称为“交换券”,并不能反映实际成交价,“很多订单上的货实际取时并没有”。2011年4月19日订单上的物品与李晓航《沈阳海关扣押清单》上的入境物品数目并不相符。因为网站折扣优惠的存在,化妆品实际成交的总价会比订单显示的单品单价便宜,其间的差价甚至高达1/3。而张彦认为,《证明书》中的税款稽核是以产品单价计算的。
税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适用修正前《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偷逃税额超过50万元属于“特别巨大”,刑期规定要在10年以上。“走私金额的量化规定是1997年《刑法》的内容,15年间经济社会都已发生巨大变化。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取消了这条规定,但是相关的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及时出台,最高法院的《通知》仍然要求参照旧的数额。”张彦对本刊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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