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5月3日电(记者 何蒋勇)2011年12月11日晚上19时左右,9岁女童和母亲一起上公共厕所,不慎从古桥上跌落溺亡,为此女童父母将浙江省镇海区九龙湖镇政府等三家单位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今天(3日)镇海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吴某和张某是四川人,到宁波打工多年,一直住在镇海九龙湖某村。由于是租房居住,家里条件比较简陋,特别是没有卫生间,因此一家人就一直是去村里的公共厕所解决,从家到村里的公共厕所必经一座古桥。
2011年12月11日晚上19时左右,张某与女儿小吴一起过桥去公共厕所,小吴上完厕所想要回家,张某把手机交给女儿让她在厕所旁等一会。张某上完厕所,发现女儿并没有在厕所附近,就猜测女儿已经自己走回家了。张某回到家发现,小吴并没有在家里,这下张某有点慌了,赶紧和丈夫吴某去找人,并把村民和亲戚朋友叫来帮着找女儿。因为天黑,找了较长时间才在桥上发现了小吴的一只鞋,经搜索,吴某在桥墩下找到了落水的小吴。小吴被救上岸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经确认死亡原因为溺水窒息。
痛失幼女,吴某夫妇悲痛不已,两人对事故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共厕所邻近桥边,村民要去就必须从该桥经过,桥上无任何护栏或其他防护设施,也缺少必备的路灯,桥梁的建造、维护和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使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有严重过错。因此吴某夫妇将九龙湖镇人民政府、镇海区农业局和西河村村委会一并告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余万元。
九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三家单位辩称,该桥是是一座古桥,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旧时建造的小桥都没有护栏,但该桥有十几厘米突起的桥沿,起到一定的护栏作用,桥面宽2米多,可以确保安全通过。由于桥梁情况特殊,没有也不能在桥上设路灯,但桥的附近有路灯,可以满足照明。吴某夫妇在村里住了十几年,对村里的环境、桥梁等都是很清楚的。小吴已经9岁,对周边的环境和自己的行为都有一定的判断,张某将手机交给女儿并放任她独自回家,小吴极可能是边走边玩手机,没有把注意力集中在走路上,才会从桥上跌落的。张某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女小吴溺水死亡时未满9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判断及预知能力较差,原告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未尽到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注意和必须履行的监护义务和责任,放任小吴在没有成年人看护的情况下晚上单独外出,致小吴在途中不慎落水身亡。对此,两原告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事故的河流为自然河流,桥梁也存在已久,普通人应能注意到河道的存在,因此,具有普通认知能力的人对其危险性均是有认识的,过桥时应小心谨慎。小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晚上在河边及桥上行走的危险性不能完全认知,但该认知缺陷应通过监护人或其他人的教育及管理予以弥补。且该桥梁及附近路面均为平整的水泥路,并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方明显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
小吴的溺水死亡虽然令人痛心,但吴某夫妇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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