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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大佬获刑 好奇贪玩结伙成非法组织(组图) |
www.sinoca.com 2011-09-11 长城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非法组织”特征明显
新快报:警方为什么把“森高社”界定为“非法组织”?
朱子恒:客观上他们确实成立了“森高社”,纠集了二三十个在校学生。
陈文明:从我们的调查和讯问来看,这个“森高社”是以林小森为主。通俗地讲他是一个大佬,一个牵头人,能起到召集这帮成员集中到一块,发出指令的作用。从讯问材料看,林小森让大家到他家开会,说我们要去找谁,去报复,成员就跟着去做,这里就具有一个组织的特征。
林平:我们单一把故意伤害案交上去,检察院肯定会问作案动机是什么,我们也必须去调查清楚。警方的起诉意见书,不一定是认定的事实,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来认定。为什么到现在我们还说它是“非法组织”,最有力的证据是韶关中院的判决书。判决书上面,法官是认定的(判决书称“森高社”为“团伙”而非“非法组织”。记者注)。
新快报:警方是如何发现这一“非法组织”的?
林平:我们不是先掌握“森高社”,才发现这个案件;而是通过命案,在调查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讯问,才发现了这个所谓的“非法组织”。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考虑:为什么会发生这起案件?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他们为什么去参与这起命案的打斗?我们做材料找了20多个人,通过大量的旁证,证明“森高社”这个组织确实存在。
新快报:这个组织有没有自己的结构和章程?
朱子恒:具体他们的结构、帮规,都没有详细地反映上来。
利用青少年好奇贪玩心理吸引加入
新快报:林小森是这个组织的创建者吗?
彭志芳:林小森本人一直都没有供述,但通过我们大量的讯问,认定这个组织确实是以他为大哥。
林平:林小森是不是组织者、创始人,有骨干成员说了。但具体当时怎么成立的,经济状况怎么样,(警方)还没有去深挖。
新快报:“森高社”以什么方式吸引别人加入?
朱子恒:利用青少年好奇贪玩的心理。我们从小孩子的心态来分析,大家会觉得加入以后不会受人欺负。
新快报:根据警方调查,“森高社”成立于2009年底,当时林小森还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是否有能力去组建一个“非法组织”并成为“老大”?
朱子恒:12岁也好,十四五岁也好,从他本人的目的和出发点,我们没有做深入调查。他组建的心态,坦白地说,我认为是好奇贪玩。
我回想了一下,这也是在校园里边比较容易发生的现象。我读小学时,我们班级也有一个什么“会”,我们组建的时候,目的就是好玩,有什么事大家聚在一起,团结一点。我们并没有说组建这个组织以后去打架、斗殴、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现在网络世界流行QQ群。
一个团伙是贪好玩的形式,还是打架斗殴的形式,完全是两码事。林小森这个团伙和社会上的黑恶势力是截然不同的。但现在发生了这起命案,确确实实是“森高社”这一伙人参与了整个过程。
侦查方向决定抓“大佬”时间
新快报:根据警方讯问记录,被问话的学生口供前后反差极大。如果事先他们开了会研究如何报复对方,林小森又下达“开打”命令,他是组织者,为什么开始时大家都没讲呢?
陈文明:这牵扯到一个侦查方向的问题,办案时首先围绕是谁造成了死者的死亡;讯问过程中,林小森、“森高社”浮出了水面,他召集了开会。
新快报:为什么警方开始没有对殴斗组织者林小森采取措施,而是到了案发第19天才开始讯问他?
朱子恒:开始没抓林小森,是因为他没有到现场,没有参与打斗。我们开始抓的都是到现场参与伤害案的人。我们有自己的侦察方向和步骤。
在掌握了林小森的证据后,老实说,我们确实拿不准该抓还是不该抓。到了一定时候,我们提前把卷宗呈给了检察院,跟检察官共同商议讨论。对每一个人该抓不该抓,我们是有研究、沟通的。检察官说,林小森这个人也属于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把他抓了。他是一个小孩子,我们要抓他随时有把握抓到。
法院: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需有法定监护人在场。但多名学生家长告诉新快报记者,他们的孩子被带走时,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长事后赶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讯问。
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我们要问他们需不需要自己的监护人到场,如果他出于面子不需要,怕回家挨打,我们照样可以开始我们的记录,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乐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明说。
该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朱子恒表示,警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联系教育局和学校,就是让他们起到监督办案的作用。在实际侦办过程中,警方绝没有徇私枉法。
但孩子们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老师并不在场,只是个别时候有老师坐在讯问室门口。
在当日的庭审中,曾有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乐昌市五中及老师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公安机关对林小森等人进行问话时,老师曾到场。但因为被问话的学生较多,老师无法一直在场完整地听取每一次讯问,只是看过问话笔录后签名。
律师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其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在谈到此事时认为,“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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