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女儿给我顿顿都吃青菜豆腐”
一8旬老人赠房给女儿换养老后,诉至法院撤销赠与获支持
南京玄武区一位八旬老人,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赠给亲生女儿,换取女儿为其养老送终的承诺,没想到房子过户后,女儿态度一落千丈,老人自称,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顿顿吃青菜豆腐。前不久,玄武法院应这位老人的要求,撤销了他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
老父赠房给亲生女换养老
今年87岁的张大良老人在玄武区有套房改房。2003年,张老患脑中风致半身不遂,次年,老伴也因患病不能自理。虽说膝下有四个儿女,两位老人却得不到妥善的照顾,应了“三个和尚没水喝”那句老话,四个儿女为如何赡养父母争论不休,谁也不愿意多出力。这种情况下,张大良老人提出,谁给他跟老伴养老送终,将来他名下那套房改房就归谁。次女张霞表示,她愿意承担照顾父母的义务,随后搬与父母同住。
2005年2月,张霞请律师起草了一份合同,内容大体是:张大良夫妇愿将房产赠与次女张霞,张霞自愿接受该房屋的赠与,从今往后,两老人的生老病死均由张霞一人负责,与其他子女无关。
一日三餐得不到保障
然而,签完赠与合同后,张大良并没有如愿安享晚年。自从2005年底老伴因病去世后,他经常向邻居们抱怨,称张霞夫妇对自己不孝。“我每个月给她交400元生活费,却连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顿顿吃稀饭、青菜、豆腐,我让她改善下伙食,她不肯,还对我恶言恶语,女婿对我就更差了。我生病的时候,他们不好好照顾我,还准备给我办后事……”张大良经常因为跟女儿发生矛盾向邻居求助,往往讲着讲着就痛哭起来。最近两年,矛盾进一步激化,张大良不愿继续跟张霞夫妇同住,要求其他子女来照顾自己。其他子女愿意接纳父亲,但提出,当年父亲赠房给张霞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然而到房产局一查,发现房子早已过户到张霞名下。原来,在赠与合同签订后不久,张霞就让父亲在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上摁了手印,并到房产局办了过户手续。买卖契约上书:张大良将房产作价10万元卖给张霞。张大良坚称,自己从未见过这份买卖契约,更没有收到过10万元钱。
“她骗了我,我要拿回房子!”去年年初,张大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玄武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女儿:父亲受其他子女唆使
张霞说,之所以用买卖的方式办理过户,是考虑到赠与过户费用较高,在她看来,不管是真买卖还是假买卖,目的都是实现赠与合同,并不违法。更何况,签订买卖合同后,她也支付了10万元,只不过,父母只收了3万。对于父亲的指控,张霞称都不是实情。她说自己并不忤逆,虽然收了一点生活费,但也根据赠与合同尽到了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她表示,父亲之所以反悔,坚决要撤销赠与,是因为近年来房价上涨,其他子女在其中挑拨离间。
未尽赡养义务撤销赠与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比较激烈。法官为查明真相,到张大良所在社区进行了走访。邻居们表示,张大良跟张霞之间确实经常发生矛盾,老先生因为女儿不改善伙食,经常向邻里求助。现在,老先生已经由其他子女接回家了。房子已于几年前过户到张霞名下,现在老先生坚决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甚至表示,宁愿补贴张霞一些钱,也一定要拿回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成立后,张霞欺骗张大良在房屋买卖协议上摁手印,这与张大良的意思相违背。另外,张霞没有尽到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张大良要求拿回自己的房子,是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的。最终,法院判决赠与合同终止履行,房产买卖契约无效,张霞归还房屋,张大良支付张霞8万元,作为房屋增设财产和抚养费的补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子女应该无条件赡养父母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不管老人有没有房产等财产,不管彼此有无订立“以房养老”协议,都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四名子女尤其是次女张霞的所作所为,显然既不合乎道德,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怜一对老人需要交出房子,才换得子女养老送终的承诺!更可怜的是,用房子换来的所谓赡养“连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法律的作用毕竟有限,要回房子后,张老先生能否真的得到子女的善待,远非一纸判决所能决定。实习生 梅丛婧 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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