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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如何合理合法?男童被拐17年仅判赔28元(图) |
www.sinoca.com 2011-06-15 正义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被拐卖者大多放弃民事索赔
此前,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2009年4月开始我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破获拐卖妇女案件6574 起,拐卖儿童案件4595起,打掉2757个犯罪团伙,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17486人,抓获此类在逃人员3044人,解救被拐卖儿童6785人、妇女11839人。
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0年度工作报告显示,为配合全国“打拐”斗争,从严惩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2010年全国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924件,判处罪犯3817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52.47%。
在这些案件中,受到惩处的都是人贩子,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却很少被追究责任。以甘林案为例,人贩子邱文龙被判刑六年,但是收买甘林的人却没受到惩处。另一个普遍现象是,被拐卖的人员及其家人,很少向人贩子提出民事赔偿。
“出现这种情况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关。”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邬明安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拐卖妇女儿童首先由于存在这方面的需求,如果拐卖来的人没有市场,人贩子自然不会冒风险去拐卖人口,如果不堵住收买人口的渠道,拐卖人口的市场很难彻底摧毁。因此,刑法的这一规定被不少人指责为放任收买人口者,间接助长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此之前,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曾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非法收买人口罪”,追究收买人口者的刑事责任。
“不能简单认为刑法放任收买人口者。”邬明安教授认为,刑法如此规定,主要是由收买人口的复杂现实决定的。现在很多收买儿童的人只是单纯为抚养孩子,不能因为他们收买了儿童就对他们一律定罪,他们确实有这个需求。只要他们不阻碍儿童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可以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个规定与现实的情况是相符的,有利于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解救。
针对被拐卖者很少提出民事赔偿的现象,蔡剑峰律师认为,一是由于很多人觉得孩子毕竟找到了,目的已经达到了,便放弃了索赔;二是考虑到被索赔对象很多时候并没有赔偿能力,就不了了之;三是这方面的民事诉讼很难,有的孩子被拐了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时间太久了,在诉讼程序上非常麻烦。
“关键的问题在于人贩子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人贩子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就被押赴监狱服刑,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王学棉对记者表示。
畅通向人贩子主张精神赔偿的法律渠道
那么,被拐卖人应该如何申请精神赔偿呢?
王学棉教授认为,目前,精神损害赔偿似乎可以通过三条路径实现:一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要求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仅要求物质损害赔偿,事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是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一并要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第一种和第二种路径都不行,仅剩下第三种路径。
“从法理上讲,否定第一种路径显然不妥当。因为这会导致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只能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样做显然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当事人增添了讼累。但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没有任何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该案判决合法但不合理的原因。” 王学棉教授表示。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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