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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被诬告轮奸 女子14年后才知被定为受害人(图) |
www.sinoca.com 2011-06-08 华商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此情成追忆
龙从军喜欢上了少女张芝敏,张芝敏也喜欢这个又高又帅的“格子衫”;龙从军托好朋友王幺叔牵线,王幺叔找到了与姑娘同村的赵德义,这事就这么搭上了。但在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与张芝敏“谈婚”,正是王坤武人等“共谋强奸的幌子”
龙从军被抓的那天,是张芝敏和他的第四次见面。她始终是记得他的。
第一次见面应该是那年5月初或稍晚些时候吧。当时她正抱着一只鸡在集市上叫卖,同村的赵四哥带着两个陌生的小伙子来到她的面前,打个招呼,算是认识了。
那个穿格子衫的让她印象深刻,她还不知道他叫龙从军。没几日,赵四哥找上门,说那天见过的小伙子中有人想跟她“处对象”,穿格子衫。她没说啥,微笑着点点头。
其实当时她有婆家,沙冲薛家。她见过薛家的人,也去过他的家,不满意。牵线的是村上喊做“大姑妈”的人,金开明的亲姐姐。婚姻的事,她没有太大的发言权,父母定了就是了。
少女时代的张芝敏始终生活在不幸之中。除了习以为常的贫穷,她几乎没有品尝到母爱,家里只有耳聋到无法沟通的父亲,跟同样年轻的二哥。正如张芝云后来所说,当年他也只有19岁,什么都不懂。
“格子衫”又高又帅,让人无法拒绝。她决定做一次有主见的人。问题只有一个,薛家已经给过100元的彩礼钱,要退亲,这钱得先还。于是她跟龙从军有了第二次见面,地点是新峰村民办小学,赵德义是这里的代课老师。
龙从军当场答应去找钱。那次在集市上见到她,就喜欢上了。他托好朋友王幺叔牵线,王幺叔找到了与姑娘同村的赵德义,这事就这么搭上了。
他家也没钱。跟父母、哥哥商量,家里最值钱就是那头大肥猪了,它最终也不负众望地换回290元。第三次与姑娘见面,他带了其中的200元。100元给姑娘退还薛家的礼金,剩下的给姑娘买身新衣。
这次见面的时间是1992年6月18日晚,地点依然新峰村民办小学。龙从军与王坤武大概是晚上7点赶到野猫寨赵德义家中,晚饭后,赵喊来张芝敏,商量退亲薛家以及第二天到龙家的事宜。如果龙家不是特别的令人失望,这事基本就定了。
还记得,当时龙从军为她买的是一双白色球鞋、一套蓝色西装套装,一双肉色丝袜。都是亲手挑的,很喜欢,却从未能亲身穿上。在后来的警方侦查中,这些都被作为该案的证据封存。
她耿怀至今。
在织金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上述事实得到认定。在毕节地区、贵州省两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此事亦有陈述。法院最终认定,与少女张芝敏“谈婚”,正是王坤武人等“共谋强奸的幌子”。
这次见面也被认定为案发起承点。
织金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是这样描述的:1992年6月18日,被告人王坤武、赵德义以介绍被告人龙从军与野猫寨少女张芝敏谈婚为幌子,将张芝敏骗到新峰村民办小学后,于当晚11时左右,在教室内的课桌上,将其强奸(已遂)。
毕节地区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则提供了更为充实的细节――― 一审判决书中称,王坤武等三人施用暴力,首先由王坤武强行扯断张的裤带,脱掉裤子,对张进行强奸,随后互相帮忙,由赵德义、龙从军先后对其进行轮奸。
口供定罪?
王坤武、赵德义与龙从军均表示,认罪供述是被“打得要死”后乱编的。律师认为关键证据未有审查,只是双方供述及证人证言。而根据当时审判笔录,庭审中并无质证环节,三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强调“派出所逼供”,要求法院重新调查,但未被采纳。案件当庭宣判
是这样么?
一部分笔录是这样记载的。王坤武承认是始作俑者,并确定三人实施犯罪的先后顺序;赵德义则说,“如果他们说我得做我就得做,如果说我没有得做就没有得做,你们唱(说)做都行。”
龙从军的陈述一度让警察费解―――王坤武说要与姑娘发生关系,他回答,“随你们,只要有本事”,并且让王坤武第一个来。警察问:你们在谈恋爱,为何不阻止还参与轮奸?他答:当时只想他们做不做,我自己为什么参与现在说不清了。糊里糊涂就做了。
面对这些供述,王坤武、赵德义与龙从军均表示,这是被“打得要死”后乱编的。他们的共同回忆是,在被木棍、火钳以及枪托的轮番锤炼过程中,也被屡次告知“警察打死人不偿命”。
杨赤承认,他曾在派出所放有一把气枪,铁质枪托就是打人打烂的。他也承认王坤武等人“遭过打”。刘应举反对这种说法,“他(杨赤)是因为违反纪律后来被辞退,他的话可信度有多少?”
所有的笔录中,张芝敏均未叫喊。警察注意到了这个细节,笔录中记载的答案是,因为受到了“喊就杀死你”的语言威胁。她说,之后,确定第二天一起去龙从军家看看,大家就回家去睡觉了。
在王坤武等人的笔录中,张芝敏是有叫喊的―――“鬼扯你,你不要脸”“不要肇,不要肇(原文如此)”。
新峰村民办小学早已坍塌,原址被崭新的水泥房覆盖。这是处于野猫寨正中的一个位置,对面的当时是村部办公室。织金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记载,村小坐北向南,东面5米处是金开亮家圈房,东南15米是金开亮家住房,西南面5米是金开正家住房,南面7米是村路。
村民都说,这是一个“咳嗽一声半个村子听得到的地方”。但在那晚,村小里传出的呼喊声,似乎被全村轻易地错过了。
卷宗里有所记载的物证共两份。一份是半截被扯断的布带,另一份是6月20日张芝敏在织金县保健站做的妇科检查。后者显示,处女膜5点钟处有一小血口子,阴道口1到2厘米处有1厘米血口子,整个阴道壁充血,宫颈处有陈旧性血性分泌物,余无特殊发现。
赵德义等人曾要求警方做精液检查,这在笔录上有记载,但在卷宗里无体现。律师周立太说,张芝敏的裤子作为关键证据未有审查,更没有提取犯罪人留下的体液等遗留物,只是出具一个没有多大证明力的裤带,所有的证据都只是受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织金县检察院起诉科李永清说,当时情况下,有口供,有物证,起诉足够。特别是“整个阴道壁充血”,是最主要的证据。“已经很不错,当时很多案子仅有口供的”。当年他负责此案审查,现已退休。
根据1992年11月12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笔录,庭审中并无质证环节。王坤武等三人全部当庭翻供,否认控罪,强调“是在派出所硬打逼供”,要求法院重新调查,但未被采纳。案件当庭宣判。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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