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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昀霞) 一名女硕士当街刺死曾与自己发生过关系的男子。由于李芸被鉴定患精神分裂症,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近日对她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10年9月26日下午,市民孔先生下班行至王家梁附近,一名男子跑过来扯住他喊“救命”,一名女子手持匕首追赶而来。男子背部流着血,躲在孔先生身后苦苦哀求那名女子。孔先生夺过女子手中的刀,受伤男子倒在地上,送往医院不治身亡。
警方随后查明,死者叫贺强,是一名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打工的农民工。行凶女子叫李芸,硕士文化程度,正在考博。
李芸39岁,父母都已过世。2005年,她硕士毕业后一边打工,一边报了自考博士,主修动物生态学专业。2007年8月,李芸要在租住房做个木架,邻居给她介绍了打工的贺强,贺强帮她做完架子后,常上门找李芸聊天。
“我犯了致命的错误……”李芸在法庭上说,2008年1月,她准备搬家,于是打电话给贺强请他帮忙。搬完家已是凌晨两点,贺强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李芸担心名誉受损,没有报警。第二天,李芸买了避孕药,空腹服用两个小时后,“下身开始出血,浑身无力发麻。”
之后,李芸觉得自己患了妇科病,思想无法集中,看不进去书。不久,她从北京考试回来,英语只考了55分,她认为这一切都是贺强造成的。
李芸向贺强提出索要1万元赔偿金,贺强嘴上答应,却一直拖延。此后,贺强频频到李芸住处与她发生关系。几个月后,见贺强迟迟不肯付1万元,李芸产生了杀他的想法,于是上街买了一把匕首。
2010年9月26日,李芸打电话找来贺强,再次提出赔偿,贺强不同意转身出门。李芸手持匕首尾随贺强来到巷口,一刀刺中他的背部。贺强忍痛逃命,李芸穷追不舍。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芸于2008年患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李芸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控制能力削弱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贺强确有重大过错。今年5月上旬,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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