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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大亨发妻被离婚之谜 疑窦丛生的判决(组图) |
www.sinoca.com 2011-05-16 南方人物周刊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突如其来的“被离婚”
在生完孩子后,宋杜二人的婚姻几乎名存实亡,“一年见不了几次面”。这桩婚姻以一种令人不解的方式维持着。对此,宋雅红的解释是,为了二儿子――1998年,二儿子被杜双华“掳去”,“一直不让见”。“开始,我天天去要儿子,他们就是不告诉我在哪……”
对于大儿子来说,青少年时代,父亲杜双华的印记是如此之淡――“说重一点,不能说忘记他了,就是说想不起来了,因为太淡了。只是有时候爷爷跟我提一下,然后我就通一次话,就这样。”
宋雅红的姐姐和姐夫们说,对于妹妹和杜双华的婚姻,多年来他们是知道情况的。但是,婚姻毕竟是两个人的事情,母亲不在了,这种事他们也不好多说什么,“平时见面的机会也少,很少谈这些事”。
就在这个时期,杜双华的钢铁帝国逐渐成形,并最终将其推上2008年胡润百富榜的榜眼之位,身价几百亿;而宋雅红,这个要强的女人,也没有让自己闲下来,“二儿子生下来不久,我就去上班了,自己单干。”
2008年,在经过一次心脏病发作、急送医院的抗争后,宋雅红见到了已经十几岁的二儿子。而这时,儿子告诉她:在外面他已经有了一个“妈妈”,还有一个妹。当然,12岁的孩子不知道,真正的妈妈为了见他,不知流了多少眼泪。
儿子的归来,没有让宋杜二人的婚姻回归正常,这种常年“分居”的状态,一晃又是两年。宋的说法是,这期间,她和杜双华也谈过离婚,但“他(杜双华)就是不愿意,我也不知道为什么”。
儿子的说法是,二人谈离婚谈过多次,“就是两个人都想去解决,但是真到了摆在桌子上去谈的时候,话不投机半句多吧?就是说了两三句就开始吵,然后两个人都说不吵了、不吵了,又说两三句又开始吵……”
宋雅红的说法是,最开始谈离婚,杜双华建议双方互不补偿对方财产。经过谈判,最后杜同意买下一层高档写字楼送给宋,并建造一个100亩规模的农庄,而宋要将800万的债权及相关货物赠予杜。
这场颇为艰苦的谈判最终没有生效。2010年9月20日,跟杜双华“谈崩了”的宋雅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令人惊讶的是,杜双华向法院表示:“不离婚,我们感情好得很!”
由于杜双华拒不出庭,海淀区法院对其警告:“再不回应,将缺席判决、对其财产进行分割。”结果,开庭之日,杜双华的代理律师先是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在河北衡水当地法院审理。
接着,律师拿出了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生效的判决书。上面赫然写道:“一、准许原告杜双华与被告宋雅宏离婚。二、婚生男孩杜秋龙、杜泽龙均由原告杜双华抚养并负担费用……”
“我当时就蒙了,脑子一片空白。”宋雅红说,她不敢相信,离婚这么大的事情,怎么她自己竟然不知道。“敢情你(杜双华)10年前就算计我?那还在那谈离婚,协议都写了几张……你想想,我这心里有多大的落差?!”
疑窦丛生的判决
这份突然出现的判决书,几乎击溃了宋雅红――她没有到庭应诉,没有收到起诉书,甚至连开庭传票也没见过,判决书更是闻所未闻。自始至终,杜双华起诉她离婚并生效,她却一切都不知情。
更让她悲愤的是,在起诉之前,杜双华似乎也认为自己没和她解除婚姻关系――“2002年、2008年、2009年,杜双华自行登记的《暂住证》上记载的婚姻状况均为‘已婚’,也告诉儿子,准备离婚。”
10年前杜双华起诉离婚的理由是,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3年半内连电话都没联系过,妻子“下落不明”。而其证据,是衡水中院来京的一份走访调查――找到物业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李某,被告知宋雅红已经1年多不在此居住了,找不到人。
2011年,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再次找到了这位已经退休在家的老人李某。李某说,她没有见到什么自称衡水中院法官的人来物业管理处找她,来做一份所谓的调查笔录,“从来没有。”
“你想想,我的大儿子一直和杜双华的父母住一起。我每周也都过去,接送孩子,逢年过节,也和二老在一起,他怎么会不知道我在哪里?!”对于杜双华诉称的“下落不明”,宋雅红愤愤不平。
“法院调查的地址是我当时的住处,哪怕上去敲敲门,我都可能在家。而且我身份证的户籍地址是公婆的住处,我经常回去,同样可以找到我。可法院仅凭找了一个所谓物业的人就说我下落不明,实在说不过去。”
令人不解的还有,这份判决书错误丛生:宋雅红的“红”被写成了“宏”;杜双华及长子次子的出生日期都写错了;而且宋雅红并非“无业”;此外,在原判决书上,宋杜二人的二儿子名字“未改先知”。
2007年3月,宋的二儿子曾在公安局进行过更名。但是,令人生疑的是,2001年的判决书上写的名字,却是2007年之后的变更名。
“难道衡水法院,能未卜先知?”宋雅红质问道。
2010年10月28日,衡水中院发布裁定,将2001年判决中的错误一一改正;6天后,该院再次裁定,“原审原告杜双华与原审被告宋雅红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可是,宋雅红和律师没想到的是,2011年4月6日,衡水中院告知宋雅红:“合议庭认为,你与杜双华的婚姻关系已由本院(2001)衡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该判决已经于2001年7月28日生效,本案再审审理范围仅限于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财产,或许才是一切纠葛的核心。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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