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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乘火车运毒拒不认罪 DNA证据定罪被判死缓 |
www.sinoca.com 2011-04-18 云南网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近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大学生运毒,涉案的物品及包装物上无被告人的指纹,人货分离的运输毒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文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介绍,2010年10月14日,昆明铁路公安处民警对途经昆明火车站东引桥下的牌照为“陕A・C3222”昆明至陕西的长途汽车及旅客例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车33号铺位后板壁处装有一双登山鞋的紫色环保袋无人认领,而周围乘客均指认该物品是乘坐在23号铺位的被告人李文龙携带上车并摆放的。执勤民警即对该物品进行检查,当场从环保袋内的登山鞋的鞋底夹层内查获海洛因6包,共计净重为695克。由于该环保袋及内装物品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登山鞋送检,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检出被告人李文龙DNA的基因分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龙无视国家禁毒法律,明知是毒品,仍非法藏带海洛因695克,欲从昆明运往西安的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文龙关于涉案物品不是其提上车藏带,其无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李文龙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已形成证据锁链的在案证据所印证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和采纳。被告人李文龙运输毒品的数量大,应依法予严惩,据此,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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