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案发现场。张国强 姚剑锋摄
警察在办案
鞍山连杀10人恶性案件最新细节披露
犯罪嫌疑人自称“是网络害了我们” 村民称其有家庭精神病史
4月15日15时50分,连杀10人的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宇新在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警方抓获。
这是一起震惊全国的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连杀10人,竟然包括自己的妻子、儿子、父亲。是什么让这个杀人者失去了理智,连自己的至亲都杀?
尽管这起特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等一系列疑问尚未得到官方证实,但这起惊天大案还是有很多值得关注之处。案发后,《法制日报》记者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获取了一些与此案有关的细节。
留信称“是网络害了我们”
4月14日中午,鞍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案称:千山区宁远镇二台子村一浴池内发现了三具尸体。
警方在这家名为百客多家的大众浴池和与它隔壁的“电脑洗车”店内,共计发现10名遇害者尸体。
随着现场勘查和外围了解的深入,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这家浴池和洗车店的经营者――周宇新。
警方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周宇新平时驾驶的灰色“哈飞”牌面包车,在案发后不见踪影。
随后,辽宁省公安厅根据初步掌握的案情,向全省公安系统发布了缉查令,要求公安民警立即查找灰色“哈飞”牌面包车,前后风挡字迹为“宇新电器修理”,车牌号为“辽CQ3450”。
缉查令发出后,民警在一些主要路段设卡,荷枪实弹展开巡查。与此同时,对周宇新的相关亲属展开调查和保护。
4月15日下午3时50分,在距离鞍山100多公里的营口市鲅鱼圈开发区的红海市场附近,周宇新被当地警方抓获。
经初步审讯,周宇新交代了杀害10人的犯罪事实。
经警方核实,被杀10人中,有周宇新的妻子闫冰、他10岁的儿子、他60岁左右的父亲周奎元、负责浴池收银的17岁小女孩、洗车店的3名洗车工,还有浴池所租房屋的房主和他的孩子,以及隔壁店铺经营者的老父亲。
据法医初步鉴定显示,这些遇害者都是因钝器打击致死的,并不是枪伤或刀伤。警方据此判断,作案工具为铁榔头,但在现场并没有找到。
警方在现场还发现了周宇新留给妻子的一封短信,大致内容为:妻子,我很爱你,但都是网络害了我们,你爹也把我坑苦了……信中表达了对网络和社会的怨恨。
村民称周宇新有家族精神病史
据了解,2010年11月,周宇新租下了千山区宁远镇二台子村临街房屋中的三个门点,装修开办了浴池和电脑洗车店。
据浴池隔壁的店铺经营者们描述,周宇新一米七左右,身材较瘦,长得白白净净,性格有些内向,但见面也点头打个招呼。
由于周宇新的浴池和洗车店开业不久,和周边的店主还没怎么熟悉,邻居们对他家的具体情况不大了解。
周宇新和他的妻子闫冰都是宁远镇大阳气村人,距离案发地二台子村约三公里。
据大阳气村一修理店老板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周宇新有家族精神病史。
周的外婆是本村人,早年患有精神病,母亲也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且父母属于姨表亲。
村民闫政元说,周宇新的父母属于典型的近亲结婚,可能对他的精神健康存在影响。但周宇新从小长到33岁,除了性格有些内向外,并没有发现其精神异常。
曲折经历埋下积怨或为案发根源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33岁的周宇新成长经历有些曲折。周宇新从小被父亲带大,从技校中专毕业后开始打工。手里有些积蓄后,周宇新回到村里,在家门口的土地上建起了一座小的机电维修厂。
据村民孙秀兰(化名)介绍,2008年前后,由于哈大高铁占地动迁,周宇新在住宅和工厂被动迁后得到一笔钱。然后,他用这笔钱在岳父家门前的几亩地建起了规模更大的机电维修厂。
孙秀兰说,周宇新岳父自家地上本来已经建好了猪圈,但他说服岳父推倒猪圈建厂,而且一期还没有建厂获利,他又建起了二期,为此去年年底他和岳父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周宇新搬出去到二台子村租房开起了浴池和洗车店。
很多村民分析,周宇新或许因此对岳父有较深的怨恨。这也可能是他在案发前给妻子的信中提到“你爹也把我坑苦了……”的原因之一。
据周宇新的岳父家人讲,4月14日案发当天上午,周宇新还打电话给岳父和妻弟,让他们去他开的浴池内谈事,幸好没有去,要不然可能也出事了。
记者多方采访,没有人能说清楚导致他暴力杀人的直接导火索是什么,甚至连他什么时间杀的人都不清楚。直到4月14日中午,受雇于周宇新浴池的17岁小女孩(周宇新妻子闫冰的外甥女)屡次不接家里人的电话,家人有事来到店里找她,这才揭开这起特大凶杀案的一角。
案外人语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有心理问题的犯罪嫌疑人,因一时起意导致群死群伤的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杀死自己的亲属、朋友,或者对社会上毫无利益瓜葛的陌生人展开暴力犯罪。这其中的原因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心理学博士、鞍山师范大学心理学副教授周铁民说:“虽然周宇新是否患有精神病,或者他作案期间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有待专业的精神司法机构鉴定,但从杀人对象来看,可能与家庭矛盾或者社会压力有关,否则他不会对与他血肉相连的人下如此狠手。”
周铁民分析说:“从心理学角度讲,行凶者在作案前很可能长期处于‘应激状态’,而‘应激状态’的形成往往是行为人的心理受过重大事件打击或者若干件小事长期积累所致,且没有一个正常的发泄渠道。一旦某个事件成为导火索,处于‘应激状态’的行为人就会瞬间爆发并释放巨大能量,其表现形式是在短时间内完全失去控制、丧失理智。在失控状态下,行为人除了对怨恨对象发泄外,伤及无辜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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