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云与两个儿子。(当事人供图)
多“活”42小时赔偿少20万
工程师工作中突发脑溢血被认定非工伤,遗孀状告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败诉
■余亚莲郭小为实习生罗坪
在送院抢救35个小时后,39岁的工程师刘海停止了呼吸。妻子邓云(化名)不愿放弃,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因为邓云的坚持,丈夫“多活了”42小时,而她没想到的是,就是这42小时,导致丈夫最终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失去了索赔的希望。
35小时:丈夫重症室内“停止呼吸”
2010年8月4日13时30分,正在家中洗碗的邓云接到一个电话,噩耗从此开始――当日12时40分,丈夫刘海工作中突发脑溢血,正在抢救。
来不及顾及身边那对5岁的双胞胎儿子,邓云直奔深圳宝安区福永医院,而丈夫刘海的血型诊断尚未出来。“我不知说什么好,一再哀求医生马上进行手术。但碍于血型诊断,手术一直拖到下午2点多才开始。”手术前,刘海任职的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预付了一笔5000元的手术费。
5日凌晨,12个小时过去了,刘海依旧没有好转,邓云一个人呆坐在重症监护室的走廊里,听着护士们查房的脚步声,彻夜难眠。当晚的值班医生无奈地告知她一个更可怕的消息:刘海的自主呼吸告急,随时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了呼吸,你要决定是否用呼吸机维持生命。
35个小时过去了,两腿发抖的邓云等来的是丈夫“停止呼吸”的消息。哭泣中,邓云执意恳求医院为丈夫装上呼吸机,哪怕医生告诉他,刘海生存的希望很渺茫。
42小时:“他一只眼睛一直没闭上”
8月6日凌晨,深圳正处在燥热的酷夏,抢救病房的走廊里静谧无声。
邓云偶尔打个盹儿,醒来时精神恍惚,她说,她那时以为丈夫马上就来叫她回家了。
医院规定,每日下午3时至4时为家属探病时间段,邓云却一直待在医院不肯离去,她说“要一直在他的床边,要看着他,说不得什么时候就醒了”。
呼吸管、输血管、导尿管、吊瓶……刘海在仪器的维持下,机械地呼吸着,不言不动,邓云却说他是有知觉的――“我老公有一只眼睛从开始抢救到去世,一直都没有闭上,我知道他是有太多的牵挂,他放心不下我们母子!”
她就带着双胞胎儿子一直守着,眼泪一粒粒砸在丈夫脸上。看到她哭了,两个孩子也抱着她哇哇大哭,怕吓着孩子,她又只好忍着不哭。
邓云时刻盼望着奇迹出现,总以为一觉醒来,丈夫就起床了。
然而,奇迹没有出现,8月7日17时50分,刘海被宣告死亡。福永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记录,刘海系“左颞顶部自发性脑内出血”死亡。至此,刘海整个抢救时间为77小时。
妻子要求工伤认定败诉
丈夫死后,邓云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申请工伤,让她没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机拖延的这“42小时”,成了她为丈夫索赔的最大“门槛”。
据邓云回忆,8月7日丈夫去世后,在医院里,邓云向丈夫生前所在公司里负责社保的人提出,要求认定为工伤,但被告知“我们已经咨询过社保,刘海认定为工伤的希望很小,因为超过了48小时”。
8月20日,邓云在丈夫所在公司的员工陪同下来到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福永管理站,摆在她前面的是一份关于对刘海意外死亡的“非工伤认定书”。
负责此次认定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作人员戴巍这样告诉邓云:“我们很同情你,但是法律的规定,我们也没办法改变。”
工伤的认定与否,背后牵涉的是保险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别。“前后相差了20多万元”的结果,让待业在家的邓云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为此,邓云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但被裁定败诉。邓云不愿放弃,就像丈夫临死前的坚持一样――“当时就算知道了有48小时这样的规定,我也会选择让丈夫继续治疗,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机会,我也不能放弃。”她已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临近采访结束时,邓云还在为接下来的上诉做准备。对于未来,她显得并不乐观。
遗孀邓女士:我要对丈夫与两个孩子负责
在邓云看来,横在她工伤索赔路上的,是条“不人道的条款”。
她坚持认为,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在工作岗位发病,并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最终死亡的,都就应该视同工伤”,“48小时内”是指在“48小时内有抢救行为”,并非一定要求在48小时内死亡。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于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当法律出现多种理解时,应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我要对我九泉之下的丈夫负责,对两个孩子负责!我必须让两个孩子更好地成长,等小孩长大,他们会理解他们的母亲为什么会这么辛苦上诉争取一个合理的认定。就算最后结果不理想,也不会恨他们的母亲。”邓云这样对记者解释一直不放弃争取工伤认定的原因。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刘海死亡后的工伤认定,作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认为,刘海在工作事件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时”规定,致命疾病也不属于职业病,因此认定刘海“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法规处胡小姐在接受新快报采访时表示,条文已经很明确,“48小时”作为一个法定标准时间,肯定是经过讨论的,如果法律不能划出一条界线来,那么不但影响社保基金的管理质量,对其他参保人也会不公平。
律师说法
陈剑峰:超过48小时应“视同工伤”
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方面的著名律师陈剑峰表示,在他个人看来,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经过抢救,即使超过了48小时才死亡,也应当“视同工伤”。甚至还有人提出“取消48小时的限定”,直接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
朱永平:“48小时限定”有其合理性
广东著名律师朱永平则认为,“48小时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公平的平衡。假设不限定“48小时”,任何在工作场所发病的都算“工伤”,那么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说“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的”,这样,就无限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
王云松: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分析
在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松看来,“48小时”的限定是法律的一个刚性规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应该具体个案具体分析:患病了十几年,最后因病死亡还认定为“工伤”,这显然不合理;但仅仅因为使用了呼吸机,而超过了几个小时就不认定为工伤,这也不合理。
专家倾向“例外规定”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的翁林霞律师则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关于“48小时”的限定确实是一个司法难题,理论上,这个“限定时间”无论定在什么时候,总会有人刚好超过这个“限定”。如果规定为“72小时”,那么在第“73小时”死亡的人怎么办?如果规定为“80小时”,那么在第“81小时”死亡的人又怎么说?最终,都会对这一法律产生质疑,目前,并没有更合适有效的解决办法。
对于此难题的解决,法律专家们则倾向于做出“例外规定”,使之与原则性的刚性规定相互配合,具体的例外规定可以是: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不受48小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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