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北辰区法院审结一起熟人强奸案,80后手机店老板大虎与女网友姗姗曾多次在店中发生性关系。最后,姗姗不堪纠缠骚扰,报警称刚刚遭大虎强暴,大虎的律师以女方自愿为由提出无罪辩护,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大虎采取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名成立,领刑三年。
1987年出生的河北省农民大虎,在本市郊县某村开了一个手机店。2009年3月,大虎在网上认识了女青年姗姗。同年8月,姗姗在男友陪伴下到附近派出所报警,称大虎把她强奸了。
案件审理过程中,姗姗陈述,她4月份到大虎店中维修手机时,大虎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时因为怕丢脸,不想把事情闹大,所以没有报案。直到8月,大虎仍不断进行短信和电话骚扰,姗姗觉得自己快崩溃了,就去找大虎,想好好谈谈。大虎一开始态度诚恳、连番道歉,姗姗表示以后不要再联系时,大虎凶相毕露再次将她强暴。事后,姗姗向男友吐露实情,后到医院诊治并报案。
而大虎则供述,他曾与姗姗多次发生性关系。姗姗有时愿意、有时不愿意。每次大虎都保证下次不再这样,并向姗姗表白爱意。同时,大虎还交代了8月份那天上午,在店中采取言语威胁、掐脖子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姗姗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2010年年底,检察机关以大虎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庭审中,大虎辩称自己没有强奸,是姗姗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大虎的律师提出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交往数月来往密切,并多次发生性关系;从被害人事后的态度看,不能认定违背妇女意志;从报案经过看,被害人是出于保护自己脸面才告发。
日前,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处以刑罚。虽然被害人姗姗与大虎在案发前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双方后来有过一些接触,但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是2009年8月姗姗被强奸的事实,案发当日大虎是在违背姗姗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大虎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能够与姗姗的陈述相互佐证事实,并有阿勇和医生等证人证言相印证,故大虎及其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被告人大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