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9年7月11日,单身母亲陈雪香在得知女儿被强奸后率弟弟陈建雄等人将疑犯当街殴打致死。昨日,该案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法院指出,被害人李某虽有强奸陈雪香女儿的重大嫌疑,但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和判定李某确有强奸之事实。
母亲得知女儿被强奸后,悲愤难当,拉上弟弟喊上朋友找“坏蛋”兴师问罪,结果却在一众群众的“助威” 中,将“坏蛋”殴打致死。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陈雪香犯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其弟陈建雄犯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毒品两罪,获判17年徒刑,同案人汤炽辉则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三人还需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近50万元。
事件回放:母亲率众当街打死“坏蛋”
陈雪香是一名单身母亲,含辛茹苦将宝贝女儿小倩(化名)养大。然而,2009年7月10日,宝贝女儿却告诉她,自己于凌晨被李某强奸,陈雪香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带民警去宾馆搜集证据。
一家人尚气愤难平,李某却“不知好歹”地打来的骚扰电话,说要包养她,还要求再见面。气得冒烟的陈雪香便与陈建雄便商议如何抓获并教训这个“坏蛋”。
2009年7月11日,小倩约李某到广州龙津东路附近。当日下午3时许,李某开车到达后,陈建雄、陈雪香及陈建雄事前邀约来帮忙的汤炽辉、林耀辉(另案起诉)等人即上前抓人。李某挣脱后欲逃脱,却慌不择路地撞上了一辆公交车。陈雪香边追边向围观群众哭诉“我女儿未成年被强奸了!快抓强奸犯啊!”
起诉书则称,陈建雄、陈雪香及汤炽辉、林耀辉等人即上前抓住李某并持械对其进行殴打及捆绑,致李某伤重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被钝器暴力作用头部,造成大、小脑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陈雪香报警并留在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带回,陈建雄、汤炽辉案发后逃走,后分别被抓获。
法院认定:伤害强奸嫌疑犯也要担责
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告人均提出,还有很多群众也参与了殴打。陈雪香还说,她只是扇了李某几巴掌。
法院审理查明,陈雪香和陈建雄是犯罪提起者,陈建雄、汤炽辉和同案人持械或用拳脚共同殴打李某,其死亡是陈雪香三人及同案人的共同行为所致。依照法律规定,应对共同犯罪的危害后果按各自具体行为和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现确不能排除有群众参与的情况,证据亦无明确指出是持械殴打。鉴于无法具体认定系何人的行为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本案刑事责任的分担相对分散,因此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另外,结合李某的死因,陈雪香虽也参与实施殴打,但她所实施的并非直接造成死亡的行为,伤害程度相对较轻,是与围观群众的殴打行为属于同一程度、性质的行为。
法院指出,被害人李某虽有强奸陈雪香女儿的重大嫌疑,但基于现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和判定李某确有强奸之事实。据此,即便对方有重大嫌疑,陈雪香等人有将其扭送司法机关的权利,但法律并无赋予他们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甚至剥夺生命的权利。综合全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固然非陈雪香等人所追求,但客观上确造成了伤亡结果,鉴于案件发生确属事出有因,各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有所减弱,而陈雪香有自首,陈建雄有立功情节,在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看法:母亲值得同情应该判缓刑
判后,三被告人均认为量刑过重,表示要上诉。
因母亲和舅舅一并入狱,小倩从法院出来后泣不成声,哭诉:“现在剩下我自己一个人了,我那么大了从来没跟妈妈分开过!”据了解,小倩读小学五六年级时,父母就离婚了,从此多年没有见过父亲。之后小倩一直和妈妈陈雪香相依为命,母女俩的感情一直不错。现年19岁的小倩事件发生后就辍学了,目前与姨妈及表妹三人租了一间10多平方米的房子,舅舅陈建雄还有一个2岁的孩子没人照顾。
为陈雪香提供法律援助的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新强认为,判决对陈雪香的量刑偏重,作为一个可怜的母亲,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确实值得同情,应该给她一个从轻的机会,适用缓刑让她尽快出来照顾女儿。
各方反应
陈雪香(小倩母亲):量刑过重,要上诉。
小倩:现在剩下我自己一个人了,我长这么大从来没跟妈妈分开过!
张新强(为陈雪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判决对陈雪香的量刑偏重,作为一个可怜的母亲,其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确实值得同情,应该给她一个从轻的机会,适用缓刑让她尽快出来照顾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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