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惊现摄像头,5名女房客的日常起居被男房东全程监控。气愤之余,女房客们将这位偷窥者推上被告席。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定,房东孙某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酌情判其向女房客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但由于孙某被鉴定患有精神障碍,且在案件审理期间无诉讼能力,市二中院对女房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2007年9月、10月期间,孙某将位于海宁路的一间阁楼陆续租借给刘某、赵某、周某等5名女房客居住。2007年12月,5名女房客惊讶地发现所租房屋的淋浴设施旁、走道以及孙某出租给他人的另两间房屋内,总共安装了4个摄像头,5人立即拨打110报警。
根据警方现场勘查,4个摄像头均与孙某屋内的电视机相连。孙某也承认了偷窥女房客的事实,并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2008年1月,5名女房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向5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人民币5万元。
原审中,经孙某申请,法院委托有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孙某患有精神障碍,在2007年9月至12月对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评定为无诉讼能力。原审法院判决,孙某向女房客各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5人以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且要求孙某赔礼道歉为由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孙某采取秘密在出租房各处安装摄像头的方式监视、窥视5名上诉人的生活起居,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2000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同时,原审法院鉴于孙某患有精神障碍,判决驳回5人要求孙某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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