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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现试离婚服务 万元高价买半年离婚缓冲期 |
www.sinoca.com 2009-11-05 法制日报 [复制链接] 字体:大 中 小 |
“‘试离婚’是对婚姻的一次补课,婚姻咨询师会站在中立的角度对双方进行有效劝解,可以诊断、医治、挽救婚姻,这是一个良性的发展。”近日,一位“离婚公司”的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一项名为“试离婚”的业务。
为了帮助人们挽救濒临失败的婚姻,上海近年来出现了专门提供“试离婚”服务的“离婚公司”。该项服务的具体方法是:让有离婚意图的夫妻签订协议,选择一般为六个月的缓冲期,期间双方均需“补习”婚姻知识,再决定是分或合,服务费用按婚姻调节的难易程度收取。
法律界人士认为,“试离婚”其实是分居现象的一个别称,是现有法规对分居制度没有明确规范而由民间自创的一种婚姻问题调解方式,不受法律保护。而正视分居现象,完善相关法规,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法制建设问题。
“试离婚”服务最高收费3万元
据介绍,“试离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也可延长至一年。在此期间,协议约定:女方仍居住在现住房内;婚生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可探视;期间双方不得干预对方任何自由;对父母、孩子不公开试离婚情况;期满后视情况,继续恢复正常婚姻生活或办理离婚手续。
据悉,选择“试离婚”的夫妻单纯邀请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服务价格为1000元,如果需要额外提供试离婚劝和服务的费用在5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有些高难度的婚姻维护费用甚至高达2至3万元。一家“离婚公司”的负责人舒小姐表示:“我们收费遵循自主定价、协议收费的原则,看挽回的难易程度定费用。我们要在了解双方的婚姻问题症结后,有针对性地起草试离婚文本,很花功夫的。”
仅仅签一份合同就要千元,对于收入不高的小夫妻来说未免太高了,对此,舒小姐说,如果双方无需劝和,已就“试离婚”各项事宜达成协议,这种难度较低的协议的收费可以控制在50元至100元。
一家“离婚公司”的婚姻咨询师苏女士表示,在“试离婚”期间一般不会约定财产分割的事,协议书只不过是双方自愿的约定,不会真的到民政部门办离婚手续。据该公司称,目前已有三四十对夫妻尝试了该服务,其中80%左右的夫妻,在“试离婚”后破镜重圆。
是弊还是利各有各的理
记者在上海数家“离婚公司”了解到这样几个案例。数月前,钱小姐因为丈夫王先生的不忠坚决要离婚,后来尝试“试离婚”,再加上婚姻咨询师的耐心劝导,王先生痛定思痛承认错误,两人萌发了复合的意愿。
而张女士的结局完全相反。张女士和丈夫约定,“试离婚”期间不再过问和干涉彼此生活。但让张女士失望的是,在一年“试离婚”期内,丈夫在外和一女子有染,还拿出当初的协议,称张女士无权干涉他的行为。“试离婚”最后成了丈夫搞婚外情的借口和保护伞。
那么,“试离婚”的做法是否可取?它一出现就在社会中引起了较大争议。
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认为,“试离婚”的出现使得夫妻双方不用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在生活上先真正“离”一段时间,给婚姻一个缓冲期,让双方在远离婚姻生活各种内容的环境下,品尝没有“另一半”的滋味,使双方都能够真切地感到自己对对方的需要,由原来的厌倦变为“新鲜感”,由原来的冷战变为互相吸引,再走到一起,找到过去丢失的一切。
市民何女士却持相反看法:尽管在某种程度上,“试离婚”是解决困扰婚姻问题的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但也不能忽视“试离婚”期间,夫妻双方的“离婚磨合期”加长,给本身已不稳定的婚姻生活带来的潜在危机。“试离婚”时间越长反而越不利于婚姻的修复,更容易造成不良的婚姻观念。
“‘试离婚’的做法不可取。”上海市民政局婚登处一位负责人指出:“试离婚”就像试婚一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们提倡的是婚姻自由、责任自负,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是需要用心经营的。这种“试离婚”服务如果是公益的就比较好,但现在,商业服务的价格不是普通老百姓所能接受的。
正视分居现象完善相关法规
记者在采访多位法学专家和律师后,得到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所谓“试离婚”,不过就是分居现象的一个别称,法律上是没有“试离婚”这种术语的,“试离婚”没有一点实际的法律意义和效力。
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会长、理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慈玲指出,签订“试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仍具有婚姻关系,双方仍互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而,所谓的“试离婚”协议书对双方的约束力较弱,要靠当事人双方的自觉履行,否则一旦有一方反悔,随时可以变更。另外,“试离婚”期间,一方一旦发生婚外情造成事实婚姻,另一方是可以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的。
有法官认为,“试离婚”其实就是分居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绝不是解决婚姻危机的灵丹妙药。因为它只适合一部分人。人们的思维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科学的、严谨的分居法规之前,乱加套用“试离婚”这一方式,难免会被一些对爱情、婚姻图谋不轨之人利用,处于尴尬境地。从我国目前判决离婚的司法程序上来看,双方从开始提请诉讼到一审判决,正常时间要经过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而这段时间内,双方如果反悔,可随时撤诉,某种程度上已经给离婚当事人留下了一个相对冷静、缓冲的时间。
“‘试离婚’也好,分居也好,给离婚留一个缓冲期、冷静期、重新审视期,都应在《婚姻登记条例》的原则上进行。”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指出,从目前他所接触的涉及分居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应签订分居协议,但多因协议不规范,加上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分居制度,如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分居起止时间计算等等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真正离婚时产生许多纠纷与不必要的烦恼。民间出现“试离婚”,说明相关法规不完善。因此,正视分居现象,完善相关法规,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法制建设问题。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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