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记得广州许霆案吗?这个青年利用自动柜员机出错多取款17.5万元后潜逃,曾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有期徒刑5年。
现在,深圳出现一起堪比许霆案的有争议案例:月收入千元的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箱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首饰。梁丽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起诉,一旦定罪,因为数额巨大,梁丽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广州日报报道,是“捡”还是“偷”,成为该案的最大争议。案发5个月后,该案还在补充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仍未确定以什么罪名对梁丽进行起诉。
梁丽案在深圳法律界引起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有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梁丽可以称为深圳的“女许霆”,其争议之大比许霆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社会普遍性很强,可以写入教科书,法学院的教授甚至已经把该案例搬上了课堂给学生们讨论。
在垃圾桶旁捡到小纸箱
没打开看先放在洗手间
案件的主角梁丽,40岁,河南开封人,被刑拘前是某清洁公司员工,负责深圳机场候机楼B楼出发大厅的清洁卫生。一份由深圳市公安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描述了案发过程:
去年12月9日上午,梁丽如常在机场候机大厅里打扫卫生。当她第一次走到19号登机柜台时,看到垃圾桶附近有两个女旅客在嗑瓜子,她们中间有一辆行李车,车上放着一个小纸箱。过了五六分钟,两位旅客急急忙忙跑进安检门。
梁丽第二次来到19号柜台垃圾桶旁,看到那个小纸箱还在行李车上,以为是她们丢弃的,左右看看没有人,就顺手把小纸箱当做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里。然后梁丽继续在大厅里工作。
约9点左右,梁丽告诉自己同事曹某称其“捡”一个小纸箱,里面可能是电瓶,先放在残疾人洗手间内,如果有人认领就还给人家。此后,梁丽和其他清洁工一起吃早餐,又告诉大家其捡到一个小纸箱。
工友马某和曹某就到洗手间打开纸箱,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两人取出两包首饰平分后离去。快下班时,曹某告诉梁丽,纸箱内装的可能是黄金首饰。
梁丽不相信,从纸箱拿出一件首饰,让同事韩英拿到大厅内的黄金首饰店询问。韩英回来告诉梁丽,这首饰和首饰店里所卖的黄金首饰是一样的。梁丽以为韩英和自己开玩笑,中午下班后就把小纸箱带回自己家中。
失主称暂时离开10分钟
回来纸箱就不见了
傍晚6时左右,两个警察来到梁丽家。梁丽从床下拿出那个纸箱交给他们。警察把梁丽一家人带到派出所。
原来,当天上午9时许,机场派出所接到了一位叫王腾业的男子报案,说自己是东莞市厚街镇金龙珠宝公司员工,早上8时许在19号柜台前办理行李托运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他贵重东西不能托运,他于是到距离19号柜台22米远的10号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却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的小纸箱放在行李车上,该行李车就停放在19号柜台旁边的垃圾桶处。10分钟后,当王腾业返回原处,发现纸箱不见了,便急忙报警。
当天晚上,机场派出所便衣民警分别在梁丽、曹某、马某处找回了这批黄金首饰。经鉴定,梁丽处找回的首饰均为足金首饰,总重13599.1克,价值人民币289万多元;在曹某、马某处找回的黄金首饰分别价值10万多元和6万多元。
警方定性涉嫌盗窃罪
检方认为不妥
目前,梁丽案最大的争议是对梁丽以非法侵占罪起诉还是以盗窃罪起诉。两者的差别是非常巨大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占罪,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构成盗窃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遂移交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仍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所以,案发至今已经整整5个月,梁丽仍然未被起诉。
梁丽老公:
清洁工常捡不能带上飞机的物品
梁丽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他们的儿子今年在深圳上三年级。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刘建华还说了一个细节,在机场的清洁工是常常捡一些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经常会捡到一些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梁丽的工友,一位姓杨的清洁工证实,她们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范围。
专家点评:
梁丽案可以写入法律教科书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说,梁丽案可以写进法律教科书。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盗窃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所租住的房间。
吴学斌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许霆案和梁丽案的出现、发展以及最终的司法处理,对于习惯性的司法思维具有颠覆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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