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2009年1月19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今年年内,两种普通住房转让行为,税负为零。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针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2009年内,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免征营业税。至此,个人转让普通住房涉及的多个税种都有不同程度的优惠。
据了解,个人转让房产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广州市对于普通住房转让在个人所得税上早有优惠: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含三区两市)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全部退还已缴个人所得税款。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同营业税征免的。
对照以上条件,2009年个人以下两种普通住房转让行为,税负为零:一是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普通住房的;二是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并在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且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转让收入的。
另外,市地税局提醒市民,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编辑:谢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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