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会议上获悉,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上获审议通过后,《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条规定是“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该条例是对原《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修订,确定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在起草过程中,除有关专家学者外,还邀请了学校、家长代表和未成年人代表加入起草小组。
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
条例第12条第3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有些国家,没有成年人照看而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内是违法的,而且也是十分危险的。”杨建广说,副驾驶位正前方的气囊对12周岁以下儿童具有严重的危险性,若安排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上,气囊充气时可能导致意外发生。此外,儿童的好动性也容易干扰正常驾驶诱发事故。
《条例》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否则其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将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女卫生间厕位应多于男卫生间
“如果女生每节课都要排队上厕所,或者根本排不上队,又怎么可能专心听课呢?”为照顾女生的生理特点,《条例》规定,学校在公共卫生间等设施的建设、配置和使用上,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
除此之外,《条例》细化受教育权的保护,对学校布置的作业量,以及课堂外活动作出了相关规定,“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营利性的活动”,并要求有关单位禁止将升学率作为考核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
《条例》还规定,对于犯错的未成年人,学校应给予其改正错误的机会,“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将其处分记录在毕业前进行消除,避免由此给学生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条例》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广称。
此外,《条例》将促进未成年人心理放在与促进其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同样重要的地位,要求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此外,“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心理咨询和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行为异常的,学校应当安排心理辅导人员跟进辅导,并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仿烟草制品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条例》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烟酒,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者仿烟草制品的产品,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因为未成年人尚不具有完全的辨别能力、判断能力及自控能力,仿烟草制品产品容易强化他们吸食香烟的意识。”杨建广说。
为保证相关规定的实施,条例规定,“学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未成年人)反映、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杨建广表示,这将有助于建立起一个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机制。(编辑 张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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