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至13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举行“南海仲裁案听证会”。图片左侧为菲律宾庞大的60人代表团,都是菲律宾重金邀请的知名国际法专家。右侧为中国代表团。中国拒绝出庭,不承认任何仲裁结果,理由是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中国和南海问题没有管辖权。
原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的声明
应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以下简称“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作出的裁决是无效的,对中方没有拘束力。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相关权利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为历届中国政府长期坚持,为中国国内法多次确认,受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保护。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方案,不接受单方面诉诸第三方的争端解决办法。
二、菲律宾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单方面提起并执意推动南海仲裁,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其实质不是为了解决争端,而是妄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在2014年12月7日中国外交部受权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中,中国政府已指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出的仲裁明显没有管辖权,并阐明了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案的法理依据。这一立场是清晰的、明确的,不会改变。
三、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中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中国始终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与邻国间的领土争端和海洋管辖权争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和菲律宾多次在双边文件中确认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有关争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这一系列文件表明,中国与菲律宾早已选择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双方在南海的争端。菲律宾违背这一共识,损害国家之间互信的基础。
四、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仲裁案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及其相关问题,恶意规避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作出的排除性声明,否定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的共识,滥用程序,强行推进仲裁,严重侵犯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完全背离了《公约》的宗旨和目的,损害了《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坚决反对滥用《公约》强制争端解决机制的行径,呼吁各方共同努力,维护《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五、菲律宾企图通过仲裁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有任何效果。中国敦促菲律宾遵守自己的承诺,尊重中国依据国际法享有的权利,改弦易辙,回到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端的正确道路上来。
海牙仲裁法院:在南海问题上尊重中国利益(组图)
原标题:海牙仲裁法院:在南海问题上尊重中国利益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近日接受了中国媒体采访,介绍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进展。强调虽然中国秉承“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但法院仍然会考虑和尊重中方的利益。表示:“我们的每一步程序,都和中国驻荷兰海牙大使馆保持沟通。对双方保持完全平衡,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有一方不参与(仲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在这种特殊的状况下,我们也同样尊重中方的利益。”
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斯布勒斯,9月8日接受凤凰视频独家专访,介绍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进展。强调虽然中国秉承“不参与,不接受”的立场, 但法院仍然会考虑和尊重中方的利益。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斯布勒斯:“法院已经明确表示,希望诉讼程序完全透明。对于不参与(仲裁)的一方也是一样(透明),比如中国。我们的每一步程序,都和中国驻荷兰海牙大使馆保持沟通。对双方保持完全平衡,是法院的职责,即使有一方不参与(仲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在这种特殊的状况下,我们也同样尊重中方的利益。”
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两国的南海争端,向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提起“强制仲裁”,并先后提交了7000页的申诉材料。中国外交部2014年12 月发表立场文件,表明中国“不接受、也不参与”仲裁。另外中方在立场文件中强调,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仲裁庭也无权审理。2015年7月,常设仲裁法院仲裁庭结束首轮听证会,预计年底仲裁庭将就是否具有此案件管辖权作出决议。
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斯布勒斯:“法院争取在今年底,就是否具有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作出一个决定。这是我目前所知道的时间表。如果法院没有管辖权,那么案件就结束了。如果法院有管辖权,那么将进入案件审理的下一阶段。我相信仲裁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也希望现在所做的一切,最终有助于争端的解决。”
常设仲裁法院位于荷兰海牙,于1900年成立,是全球第一个普遍性的国际司法机构。目前法院有117个成员国,中国是创始国之一,法院除了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也处理国家与私人企业,投资者等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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