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集体自卫权?
所谓集体自卫权,即与本国关系密切的国家遭受其他国家武力攻击时,无论自身是否受到攻击,都有使用武力进行干预和阻止的权利。简而言之,即一个联盟所有成员在其中一个成员遭受攻击时进行相互武装援助。联合国宪章规定,主权国家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一条款成为美国和前苏联分别组建“北约”和“华约”的法律基础。
日本对集体自卫权的“禁止”来自哪儿?
《联合国宪章》、《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全条约》都确认了日本在国际法上保有集体自卫权。可见,日本“集体自卫权”问题的焦点并不在于国际法,而在于其国内法和国内政治。日本在二战中战败后,制定的“和平宪法”最大特色,就在于其规定日本“放弃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和“不保持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宪法对内具有优于国际法的地位,日本政府对上述逻辑进行解释的结果就是本国不能行使集体自卫权。这种“政府解释”,在规范战后日本安全战略的诸因素中占有核心地位。上述“政府解释”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在论争中清晰化的过程。
第一次政府解释
二战后,日本国内反战思潮高涨,国际也十分关注其军事力量复活的问题。在这一氛围下,1946年“和平宪法”出炉,时任首相吉田茂起初把宪法第九条解释为日本连“自卫权”也已放弃。他指出,当年的军事扩张正是在“自卫权”名目下进行的。随着冷战开始以及美国对日政策由惩处转向扶植,吉田改称宪法只放弃了对外战争,没有否认“自卫权”。朝鲜战争后,日本在美国要求下走上了重新武装的道路。1954年7月,“自卫队”成立。“自卫权”和“集体自卫权”问题随之渐现于国内政治的议事日程中。1954年4月,在审议“防卫二法”的国会上,法制局就“行使自卫权的三项条件”作了定义:(1)存在现实侵害;(2)没有其他排除手段;(3)为了实行最低必要限度的防御而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还通过了“关于自卫队不向海外出动的决议”。从50年代到60年代,协助美军行使 “集体自卫权”的核心内涵通常会被认为等于“向海外派兵”,反对派兵在很大程度上等于反对行使集体自卫权。6月,外务省在国会就“集体自卫权的定义和自卫权行使界限”进行答辩时,以上述“三项条件”为依据表明“宪法不允许行使集体自卫权”,这被认为是日本政府在议会答辩中首次直接言及宪法禁行集体自卫权问题。 12月,鸠山内阁对宪法与自卫队、自卫权的关系提出了宪法并未否定自卫权以及自卫队并不违宪的新解释。 至此,以承认拥有“个别自卫权”但否定除此以外的“交战权”为基本理念的日本安全战略初步成型。
第二次政府解释
日本关于行使集体自卫权违背宪法的“政府解释”,于1964年佐藤荣作内阁成立后进一步明确,1972年田中角荣内阁成立后完全形成。同年10月,日本政府在众议院对“集体自卫权”做了如下统一解释:“主权国家都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日本当然也不例外。政府的立场是日本虽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其行使超出自卫的界限,因而不能被允许。”这是日本政府就集体自卫权问题第一次提出的统一见解。在这个时期,“行使武力”与“行使武力一体化”取代此前的“向海外派兵”,被作为行使集体自卫权的主要象征。
第三次政府解释
在美苏“新冷战”时期,日本决策层对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有所松动,日本政府在“1972年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既然是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当然拥有集体自卫权。但对宪法第九条所容许的自卫权的行使,则解释为应仅限于守卫我国所需的最低限度范围之内。而行使集体自卫权是超出这一范围的,因此政府认为宪法是不容许的。”这一解释成为日本内阁迄今为止对集体自卫权问题的“政府解释”,也成为至今影响日本安保政策走向的约束性口径。
日本执政势力对突破集体自卫权的努力
1960 年日美安全条约修订之际。这主要与其中的“远东条款”有关,即“美军为维护远东和平和安全而使用日本基地、自卫队阻止对驻日美军基地的攻击”是否行使集体自卫权、会否卷入美方战争的“卷入论”问题。岸信介内阁最终将此统一解释为是行使个别自卫权,其理由是:攻击驻日美军基地必定要侵犯日本的领海领空,可以用发动个别自卫权的形式加以阻止。
1983年中曾根宣称日美为“命运共同体”“日本是不沉的航空母舰”。日本决策层对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解释有所松动,逐渐以扩大个别自卫权适用范围的方式来事实上行使集体自卫权。如日本的陆海空自卫队逐渐开始对美联合军事演习。
冷战结束后,自卫队开始在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旗帜下跨出国门,1991年日本扫雷艇开进波斯湾,1992年维和部队进驻柬埔寨。有关议论也随之增多。海湾战争时期,自民党干事长小泽一郎竭力主张修改对宪法的解释,声言根据联合国决议协助并参加多国部队并不涉及行使集体自卫权。
90年代中期,在美国的推动下日美同盟“再定义”进程,使同盟形态向由美国保卫日本转向美日“双向”军事合作,为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创造了条件。双方于1997年制定了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新指针”规定了日本在亚太地区对美军行动的“后方地区支援”。此可见,自卫队在本土未受到武力攻击情况下的“周边地区”与美军共同作战、参与地区冲突,某种程度突破不得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原则。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ne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