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威胁程度选择应对措施
邢洪波
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防空识别区基本功能是通过预警维护海空防安全,这一功能主要通过识别、监视、管制和处置四种手段来实现。如果经过分析判断,认为对方属于正常飞行的航空器,对我空防安全不构成威胁,那么就不必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对方不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识别方式,或者我一时无法查明其属性,那么则可采取跟踪监视手段进一步查明。跟踪监视既可以采取军机升空查证的方式,也可采取雷达、技术侦察等手段进行查证。如果初步判断航空器具有敌性,则可采取语音警告、空中引导等空中管制措施。如果经查证确实对我空防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则可采取驱离、拦截、迫降等处置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相关处置手段一般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行动,而且处置手段也是由弱到强逐步升级的。一般情况下,能使用驱离手段解决的,不采取拦截手段,能采取拦截手段解决的,不采取迫降手段。迫降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对方航空器进入划设国领空且构成现实、紧迫威胁时才采取。在防空识别区内一般不采取迫降手段,更不会采取击落这个最严厉的手段。除非飞机被恐怖分子劫持,并已经查实其将对我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此时该航空器已成为实施恐怖犯罪的工具,此时经批准可将其击落。如果被劫持是民用航班,击落时更要慎之又慎。
综上所述,并不是一有他国(方)航空器进入我防空识别区我战机就要升空。是否升空关键取决于他国(方)航空器对我空防安全的威胁程度。这次美国某些官员故意混淆“防空识别区”与“领空”的区别,其用意值得深思。(作者是空军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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