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船
根据当时中国外交部的报称,至中国宣布断交时滞留在中国沿海港口的奥匈帝国商船共有“西里西亚”、“波西米亚”、“中国”3艘,均扣留在上海黄浦江内。滞留德国商船的分布较广,分别被扣在上海、厦门和汕头三地,具体除了前述的“阿尔贝卡”、“姜维”号之外,还有德国汉堡-美国航运公司(Hamburg-Amerika)的“西江”(Si Kiang);瑞克莫斯航运公司(Rickmers)的“戴克・瑞克莫斯”(Deike Rickmers);弗伦斯堡轮船公司(Flensburger Dampfschiffahrts Ges)的“天蛾”(Sexta);捷成洋行的“成功”(Triumpf)、“凯特”(Kathe)、“海伦”(Helene),总计多达8艘。
一改清末时代在对外交往中对欧洲强国唯唯诺诺的软弱态度,就在宣布对德、奥断交的当天,中国北京政府对滞留在华的德奥船只的扣押监管工作即行展开,足以显现在宣布断交之前就这些异国船只的处理问题,中方已经做了十分充足的准备。
1917年3月14日清晨5时,中国海军中立事务顾问、甲午战争时代曾服役于北洋海军的英国人戴乐尔(旧译泰莱)接到海军总司令李鼎新派人送来的关于将在当天和德奥断交的通知。此后李鼎新召集戴乐尔以及驻沪的海军主要舰只舰长进行会商,决定于上午9时对在沪的德奥商船实施登舰接管,为了不旁生枝节,李鼎新决定在采取强硬措施的同时才通报德奥两国驻沪领事。
9时整,从驻沪海军官兵中抽选精锐组成的登船队分乘多艘舢板驶向在沪的各艘德奥船只。奥匈帝国的3艘商船乖乖就范,中国海军登船队顺利地控制住了这些船只。而德意志旗下的商船似乎沾染了其海军剽悍的作风,在上海的5艘德国商船中,“西江”、“阿尔贝卡”、“戴克・麦克莫斯”都表现出了极为强硬的不合作态度,“西江”号甚至撤去了舷侧的登船吊梯,迫使中国海军登船队只得沿着紧贴船舷的蚂蟥梯攀上甲板。
在上海的共计8艘德、奥商船的船长很快被中国登船队传唤到主甲板上,各支登船队的带队军官分别出示了一纸译成德文的公文,以及接管船只的收据。
“鉴于中德/奥断交,我奉命接管你船。我并不占有你船,只是进行防务性接管。你的高级船员与水手应立即携带个人物品上岸。我将给你一张船的收据。如果你选择留在船上,为其附件与货物列出清单,我也会给你它们的收据。除非企图逃离在我监管之下的你船,你不会受到任何管束。”[1]
与此同时,登船队中的一部分官兵飞速冲入各船的船底,占领轮机舱等要害部门,以防其船员实施破坏。结果在德国商轮“戴克・麦克瑞斯”和“阿尔贝卡”的轮机舱里都拆缴出了炸弹以及大量炸药,而“西江”轮则在中国登船队登临时,已经急忙将预备好的炸弹丢弃入江。
经中国海军检查,各艘德国商船上抄获的炸弹都属于同一规格,“它们都是方形的铁盒子,里面装有大约三磅黄色炸药,其中包含一枚雷管和一段比克福特引线 ――一种能在点燃之后燃烧几分钟的火绳。据我们了解,每枚炸弹都能在船底炸出一个相当大的窟窿,或者完全破坏锅炉或主机。”遂判断认为德国方面事实上预先制定了一套统一的毁船办法,只是因为中国海军的接管动作来得过于迅速,以至德方船员尚未来得及进行爆炸破坏,船只就已被接管。
同一天,相同的行动也在厦门和汕头展开,“姜维”等3艘德国商船也于当天被中国海军接管。
被中国海军接管后,所有11艘商船上的德奥船员都被强制离船,统一遣送至岸上的固定居所安顿。为方便管理起见,民国海军为接管的商船均重新设定了中文临时船名,全部用冠以“华”字开头,再分别缀连中国传统的天干命名。奥匈帝国的“中国”号被重命名为“华甲”(Hwah Jah);“西里西亚”更名“华乙”(Hwah Yih);“波西米亚”更名“华丙”(Hwah Ping);德国商船“戴克・麦克瑞斯”更名“华丁”(Hwah Ting)、“阿尔贝卡”更名“华戊”(Hwah Wu);“凯特”更名“华己”(Hwah Chie);“姜维”更名“华庚”(Hwah Kun);“天蛾”更名“华辛”(Hwah Hsin);“成功”更名“华壬”(Hwah Ren);“海伦”更名“华癸”(Hwah Kuei)。“西江”号因为在中国登船队登临接管时态度蛮横不予配合,中国海军遂直接没收该船以示惩罚,没有赋予其“华”字临时船名,而更名为“靖安” 号。
得知本国商船被中国海军事实上掠取,德奥两国通过在华代理外交的荷兰使馆进行交涉,由荷兰驻华公使贝拉斯(Jonkheer Frans Beelaerts van Blokland)代为向民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认为中国身为中立国,无权做出这种直接接管交战国船只的举动。而民国外交部则以德国船只上带有炸弹为由,认为德奥船只具有危险性,直接威胁到了中国港口的安全,故而接管。[2]
口舌辩论一直持续到1917年8月,随着16日中国正式对德奥两国宣战,对德奥商船的接管一举变为对敌对国船只的拘押,德奥两国从外交上再无法争辩。紧随其后,民国政府根据国际法规范,于当年10月13日集中颁布了大总统签发的一系列战时海上捕获条例,并设立战时捕获审判法庭。[3]除“西江”已被海军罚没外,其余10艘被监管的德奥船只全部被海军提起罚没诉请,经过捕获法庭的司法审判程序,正式判决没收为中国政府的财产,由海军部管理,成为中国海军的战利品。
[1] 吉辰、张黎源译:《戴乐尔回忆录》,附件D。
[2]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03-36-036-02-016。
[3] 有关各项捕获法令见:《外交文牍》,(台湾)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年版,“参战案”第34-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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