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台北市一名年约40多岁兽父,竟自2011年起对当时年仅11岁的女儿伸狼爪,并且陆续以「不给零用钱」、「妈妈知道会自杀」等理由威逼性侵女儿长达4年共107次,直到去年女儿忍无可忍向妈妈倾诉,才揭发兽父淫行,但兽父却辩称是「女儿主动要求的」。士林地院今判兽父704年6个月徒刑,合併执行30年。
这名以打散工维生的兽父与妻子婚后育有1子1女,妻子因不堪遭他长期家暴,2000年与他离婚。由于妻子经济状况不好,又担心工作忙碌,一双年幼儿女无人照顾,因此离婚后仍与兽父同住。不料,兽父竟趁前妻晚上到KTV上班性侵女儿。
少女控诉,2011年她升小学六年级的暑假期间,有一天母亲跟弟弟不在家,她独自在房间睡觉,父亲突然进房问她「要不要试试看好玩的事情」,她虽拒绝,但父亲却强脱她的衣裤性侵。事后父亲威胁她:「不能告诉妈妈,否则她可能会去自杀,弟弟的日子会很难过,也没有零用钱」,她担心母亲跟弟弟发生不测,因此不敢求救,没想到父亲食髓知味,平均每2周就侵犯她1次,4年来次数多到数不清,「后来已经麻痺了」。
少女虽未告知母亲遭父亲性侵,但母亲因见过前夫抚摸少女大腿,担心前夫对女儿下手,因此在去年9月透过LINE告诉女儿她会很晚才回家,提醒她把房门锁好,女儿顺势告诉母亲,「我六年级时就被老头子用过了(指性侵)」、「妳不知道我承受多少压力,我怕妳生气不敢告诉妳」,母亲下班后陪同女儿报警。
兽父到桉仅坦承曾与女儿发生3次不伦关係,但辩称都是女儿主动要求,还反控是前妻为了拿回离婚补助款,才唆使女儿乱控诉他性侵。但兽父在接受测谎时,却出现说谎反应。士林地院认为,少女年纪尚小,并非性经验丰富,却能将遭性侵过程详细描述,认定少女证词为真,而兽父为逞一己兽慾,罔顾伦常性侵女儿逾百次,造成少女人格及心灵受到重创,法官依加重强制性交、强制性交等罪一罪一罚,累计共704年6个月,最后定兽父其应执行有期徒刑最高上限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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