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桃园24岁林姓男子3年前与时年16岁的少女交往,因不满女方与曹姓男子另结新欢、与他分手,趁她某天坐在一名王姓男子车上时,持开山刀将她押走,挟持至观音乡住处拘禁3天,期间施予殴打、性侵,11月19日被桃园地院依私行拘禁罪、与未成年人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9月徒刑。
判决书指出,林男2011年4月16日早上6时与时年17岁的杨姓少年开着车,在平镇市拦截载着少女的王男座车,持刀强把少女拉回自己车上后,以右拳殴打她脸部,造成其右眼2×2公分瘀伤;上午9时回到住处后,便将她拘禁在3楼房间,命令杨少及其他几名成年人轮流看守,并在中午12时多基于强制性交犯意,以生殖器插入遭囚少女生殖器完成性行为1次,过程中并以棍棒殴打之,造成她右侧小腿2.5×2.5公分瘀伤。
少女遭囚期间给曹姓男友发送简讯「快来救我帮我报警」、「问题他不给我走要折磨报复我」、「不要告诉我家人不想让他们担心」,还一度被认为是在开玩笑;但曹男在察觉有异后还是报警处理,让小女友在该年4月19日下午5时获得释放。
林男到案后辩称,少女在他住处可以自由行动、拨打电话,并非遭受拘禁,所发生之性行为也是合意性交,但都被法官认为不足采信,仍依私行拘禁罪判7月、对未成年人强制性交处判3年4月、两罪合并执行3年9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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