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6月2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香港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主席施祖祥认为,“零容忍”是一种态度:“今天你是小,慢慢大的时候你就不觉得大。贪污就是贪污,小也是贪污,大也是贪污。”这是一种理性态度,也是一种哲学思维。深刻理解了“小与大”的辩证关系,切实把握了“量变质变”的转化规律。只有“零容忍”,才能从细微的念头,抓住防腐的源头。廉政公署前副专员郭文纬也曾表示,无论是大贪还是小贪,“100元、10元,甚至1元都要处理”。只有认真处理1元,才能防止更多的100元。
也许有人认为,如果1元也要处理,那么一些地方整个班子都得换人。这种现状确实堪忧。法不责众,依然是人之常情。法不容情,早已退隐。然而,难道不正是“抓大放小”、“小节无害”,造成今天的积重难返吗?1元可恕,百元可谅,万元可缓,百万、千万、数亿之大案要案,于是便鱼贯而出了。“极端主义”的说法,掩饰不了反腐防腐的严峻局面及其紧迫性。
悲观者认为,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反腐败“零容忍”难以成行。其实,这还是要看国人的决心和容忍度。决心小,容忍度大,“零容忍”便难成行。决心大,容忍度小,“零容忍”便能成行。不是有句念念不忘的名言吗?有了“认真”二字,什么人间奇迹都能创造出来。况且,“零容忍”在人间已经不是奇迹了。40年前的香港,建筑公司要向验楼人员行贿才能拿到入伙纸;饮食店须向有关部门派钱疏通才能取得经营牌照;就连火灾时都要按潜规则给消防人员“开喉费”。社会活动家杜叶锡恩曾回忆说:“当时,每一个小市民都在受苦。徙置区内每一位店东、街市每一位小贩,都要付黑钱,简直要把他们勒榨至死才肯罢休。”请看,香港的“零容忍”,不就是在如此厚黑的天空下闪亮成行的吗?
思量香港的“零容忍”,不得不关注硬币的两面。一面是对受贿索贿者的“零容忍”,另一面是对行贿者的“零容忍”。一个娱乐记者为了进入拍摄现场拍照,塞给门卫300元,结果被判入狱3个月。一名来港定居的内地妇女在被分配了一个公屋单位后,写信给房屋署的一名助理文书主任表示感谢,在信封里夹了一张100元的港币,结果也被判入狱3个月。不能给行贿者网开一面,尤其是主动性的行贿者。如果说,被迫行贿者或者说被索贿者之行贿,那是为了求生,那么主动行贿者无疑是为获取非法利益,其指导思想和行为原则与受贿者无差异。(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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