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将在重庆举行两会恢复协商以来的第五次领导人会谈,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并就两会后续协商议题等事宜进行协商。
根据已经披露的会谈日程,29日上午,陈云林与江丙坤的第五次会谈将正式登场。当天下午,两会将举行协议签署仪式,随后还将分别举行记者会。
会谈结束后,中共中央台办主任王毅将会见海基会协商代表团。中共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将会见两会协商代表。
海基会协商代表团计划于30日离渝返台。
陈云林:推动两岸关系揭开新的历史篇章
江丙坤率领的海基会协商代表团28日中午抵达重庆并下榻申基索菲特大酒店,受到陈云林的热情欢迎。陈云林在欢迎仪式上表示,这两项协议是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情况下所呈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下,为了提高中华民族的国际竞争力,两岸共同采取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举措。相信两岸一定能够通过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推动两岸关系揭开一个新的历史篇章。
陈云林说,2008年以来,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潮的推动下,两会完成了12项协议的签署,极大推动了两岸同胞的交流、交往、合作。事实已经证明,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完全有智慧和能力来共同通过协商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两岸关系将随着和平发展大局的不断推进,展现出越来越美好的前景。
江丙坤回顾说,在过去两年当中,两会完成了12项协议,进一步让两岸和平发展向前迈进。12项协议有如两会建构的12条高速公路,方便了两岸人民、货物之间的畅通,也加快了两岸经济发展,增进了两岸人民福祉。
他表示,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即将签署的两项协议,特别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将会进一步排除两岸贸易和投资的障碍,一方面促进贸易,另一方面促进投资,进而扩大就业、振兴经济,让两岸同胞共蒙其利。
两会预备性磋商:为签署ECFA等协议作最后准备
海协会与海基会28日下午在重庆举行预备性磋商,就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进行最后准备,以提交29日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正式签署。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领衔进行磋商。
郑立中在磋商开始前的致辞中表示,两岸同胞高度关切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商谈进程。经过半年不懈努力,两会专家终于在近日完成了ECFA的业务磋商,对协议文本和附件均达成一致。两岸同胞对此高度肯定,认为协商成果为两岸同胞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有利于深化经济合作,有利于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有利于共同应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升两岸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为此,我们深感欣慰也备受鼓舞。与此同时,对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也达成高度一致。
他说,人民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人。在两会协商方面,人民的需要就是两会协商的根本宗旨;人民的期待就是两会协商的前进方向;人民的肯定就是两会协商的最大动力。我们深信,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能够顺利举行,两项协议能够顺利签署,两会制度化协商和两岸经济合作就能由此开启新的篇章。
高孔廉在致辞中总结了两会制度化协商的几点重要意义,包括:协商制度是正确、务实的;其进程是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先经后政;协商为两岸双方累积了互信,为后续协商奠定了更好的基础;协商成果是为民谋福,也是两岸互惠繁荣、和平稳定的基础。他表示,两岸协商为中华民族发展史树立了成功典范。
新闻资料:海协会与海基会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海峡交流基金会是两岸双方就两岸交往中相关问题进行商谈的受权民间团体。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章程》规定,海协会以促进海峡两岸交往、发展两岸关系、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为实现上述宗旨,海协会致力于加强同赞成该会宗旨的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与合作;协助有关方面促进海峡两岸各项交往与交流;协助有关方面处理海峡两岸同胞交往中的问题,维护两岸同胞的正当权益。海协会还可接受有关方面委托,与台湾有关部门和受权团体、人士商谈海峡两岸交往中的有关问题,并可签订协议性文件。
理事会为海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上海市原市长汪道涵1991年12月当选为海协会首任会长。2005年12月汪道涵逝世后,海协会会长一直悬缺。在2008年6月3日召开的海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务院台办原主任陈云林当选为新任会长。
1990年11月21日,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台北成立,并推举辜振甫出任首任董事长。以民间财团法人基金会形式出现的海基会,接受台湾行政当局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台湾当局“不便与不能出面的两岸事务”。1991年3月9日,海基会正式挂牌运作,以“中国的、善意的、服务的”为宗旨。
2008年5月26日,江丙坤当选海基会新任董事长。
新闻资料:两会恢复协商后的五次领导人会谈
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将于29日在重庆举行会谈,这是自2008年两会恢复协商后,两会举行的第五次领导人会谈。
2008年6月12日至14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北京复谈,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共同签署《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与《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两会北京会谈标志着新形势下两岸关系的改善和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8年11月3日至7日,陈云林率团访问台湾,两会领导人第二次会谈在台北举行。此次会谈签署了《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和《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这4项协议签署后,两岸基本实现直接“三通”(通邮、通航、通商)。
2009年4月25日至26日,两会领导人第三次会谈在南京举行。此次会谈签署了《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3项协议,并就大陆企业赴台投资事宜达成原则共识。这些协议的签署和共识的达成,意味着两岸实现全面、直接“三通”。
2009年12月21日至25日,陈云林二度率团访台,与江丙坤在台中市举行两会领导人第四次会谈,签署了《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3项协议。(完)
新闻资料: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2005年4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时任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北京共同发布“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提出两党将共同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其后,两岸各界有识之士不断探讨和呼吁,两岸应以签署协议的方式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推动经济合作制度化。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为推动这项工作,两岸学术机构进行了各自研究和共同研究,形成的一致结论认为,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从长远和全局看,对两岸贸易和经济增长都有正面和积极作用,应按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原则分阶段逐步推进。
2009年12月,两会领导人在台中举行第四次会谈,就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则性交换意见,同意将此列为第五次两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海协会与海基会专家分别于今年1月26日、3月31日和6月13日,就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举行了3次工作商谈。6月24日,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预备性磋商在台北举行,双方对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和附件均达成一致,决定将文件提交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确认并签署。
据商务部6月25日公布的消息,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包括序言和5章16条及5个附件。5章分别是:总则、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其他;16条依次为:目标、合作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货物贸易早期收获、服务贸易早期收获、例外、争端解决、机构安排、文书格式、附件及后续协议、修正、生效、终止;5个附件依次为: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29日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如下: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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