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建立“投资人—地主国争端处理机制”时,原本是考虑避免让投资者一旦与地主国的政府发生争议时(尤其是面对地主国采取“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或类似的政策之时),因为必须先用尽当地的救济而陷入到长时间的诉讼漩涡中,并且可能受到偏颇不公的对待而设,从而让投资人有机会获偿,但这个制度运用至今却已引发了更大争议。不但相关的案源快速增加,让涉案的政府疲于应付,对于政策的推行更为瞻前顾后,而且也激化了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国家的对立,并让人担心,国家主权的行使,是否遭到剥夺甚至被特殊利益所绑票等各种疑虑。
即便如此,TPP的协商仍然是继续朝着扩充“投资人—地主国争端处理机制”的方向行进。换句话说,目前所透露出的TPP协议草案事实上试图在所有的成员国之间创设出两套法律体系:除各国既有的体系外,凡是外国的企业原则上均可几乎完全排除或绕开地主国的既有行政与司法体制,而向另一个国家的政府起诉,并以自行聘任的仲裁庭来行使超国民待遇,却无法达到许多国家内部司法体系对于程序正义(due process)、透明度和一致性的标准。
此外,此机制的“涵盖投资(covered investments)”项目也已超越了传统上为了对应因地主国“国有化”政策导致不动产(土地与厂房等)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而包括了诸如投机性金融证券、政府许可、政府采购、智慧财产、其他依契约所享有的无形资产权益、以及市场占有等各式各样的投资目标,完全不论特定的投资是否会对地主国经济有所贡献。
知识产权保护也是高度敏感的内容,涉及到医药、出版、生物制药专利等,是TPP谈判过程中的难点和争议焦点。在知识产权章节的最终协议文本中,TPP最终规定各成员国在一种新药被批准销售后,至少5年内禁止他人开发仿制药。而对于生物制剂的保护期,TPP则为成员国设立了两种选择:自该生物制剂在该国被批准销售之日起,8年内禁止他人仿制;成员国也可以为该生物制剂提供5年的保护期,只要该成员国能采取其他措施达到相同的市场效果。
可以明显地看出,美国做出了最后的妥协与让步。
10月初最后的谈判过程中,其中一个分歧来自于澳大利亚和美国。美国要求,对生物制剂拥有最长12年的保护期,以防止仿制药。但最终两国妥协成为5~8年的独家保护期。此外,智利、秘鲁也对于药品过长保护器导致的药价过高问题。
孙远钊说,“这就证明了美国无法强势主导,若不妥协,整个协定就会垮掉。”
其他引起中方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还包括国有企业所涉及的竞争中立问题。这些问题在越南、澳大利亚也同样突出。越南等国也拥有强大的国企,而澳大利亚的问题是,其他国家的国企对澳投资有专门的审批程序。
一位接近谈判的权威人士对本报记者指出,TPP并不要消灭国企,国有企业改革也是中国大的改革方向,也即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部分要公平竞争。
这位人士表示,国企分为公共职能和企业职能,后者不应与私企外企有区别。前者不是TPP关注的重点,但需要记住,不能打着前者的旗号,为后者搞特权,对其他市场主体形成不公。
TPP保密程度到底有多高
TPP最初由智利、新加坡和新西兰建立,希望以开放、兼容并包、平衡各方利益的方式成为本世纪的模范协议。随着美国的加入,成为以企业权益为主要考虑,并且是以高度秘密方式进行的一个国际利益交换场所。
那么,这种保密性到底有多高呢?
在全文公开之前,外界唯一接近真相的资料,仅有维基解密分别于2013年11月13日披露的全文,2015年3月25日披露的高级投资章节,以及2015年10月5日披露的知识产权章节。
孙远钊对本报记者透露,在美国,由于只有约600名左右少数经过事先申请登记并获批准的“利害关系人(stakeholders)”(多为特定的商业利益代表)可以获知其中的概况,并参与部分的意见回馈,许多学者、团体甚至国会议员都对于整个程序的不透明提出了抨击,并对于这个协议最终是否会成为少数利益团体的工具表达了相当强烈的关切。
对于中国方面,这样的不透明也导致了信息不足带来的问题。
商务部原副部长、中国国经中心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魏建国对本报记者说,TPP是高度保密的谈判,参与的代表从不在任何多双边场合透露谈判的信息。
美国将会有惊无险地通过TPP
虽然TPP在美国国内已经成为大选热门话题,希拉里作为目前呼声最高的竞选代表,也多次主动跳出,以曾任国务卿的亲身经历,说明加入TPP很可能让其选民失去工作。
但超过五位长期观察中美双边关系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明确预期,美国国会将会有惊无险地通过TPP。
魏建国和孙远钊也都认为,根据多年以来的经验,奥巴马政府动用了如此多的国内和外交资源,促成了TPP原则性达成一致。接下来,将拼尽全力,促成国内最终通过。整个过程也将有惊无险,最迟将于2016年年中前获得批准,并最终执行。
孙远钊介绍说,在完成草签后,全文将分别提交到各参与国的国会批准。在美国,总统奥巴马必须在60天内向国会提出一套完整的说明与报告,并向整个社会大众在政府的相关网站上公开,包括整个协定的正式文本内容,其中所涉及到的国内法修正立法草案(包括对协定的实施法)与修正理由说明等。此外,总统还必须向国会提呈至少四份报告书:对环境的影响、对就业市场的冲击、对劳工权益、法规与实务的影响,以及协定实施及执法的评估(诸如边境管制、海关基础设施、对地方政府的影响与成本效益分析等)。此外,诸如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也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独立的分析报告,一并供作国会立法的参考。而国会的具体投票程序则是依据既有的1974年贸易法第151条来办理,也就是国会在总统提出所有相关的报告资料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表决,而且只能对整个一揽子立法投赞成或反对票,不得提出任何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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