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开市后,张先生虽然已动手开始卖股票,但担保比例一直未能回到150%以上,所以上午10时22分金融部的员工开始执行强制平仓。
“按照规则,我们只需要在30日9时30分后,即可动手开始平仓,但我们仍然给了客户近一个小时的时间自行平仓,所以客户不存在不够时间追加保证金。”相关负责人表示。
经过他们的核查,此次操作是完全依照双方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以及实施强制平仓等程序,执行过程合法合规。涉事券商所提供《融资融券合同》的文本内容也为业内通用,且在监管机构备案。该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悲剧
次日规则就改变 他倒在了“黎明”前最后一刻
这些天以来,张先生一直十分抑郁。他觉得,只要强制平仓那天再让他撑几个小时,也许结局就会翻盘,自己是倒在了“黎明之前”。
在他被强制平仓的第二天,即7月1日,中国证监会晚间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用协商平仓取代强制平仓了。”
成也杠杆,败也杠杆。A股前期急速下跌,高杠杆成为众矢之的。
然而,在高收益的诱惑之下,风险往往被各方所忽视。
有业内人士表示,在今年三四月,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攀升,融资融券的合规“边界”正在悄然位移。
此前,记者从部分券商人士处了解到,有个别券商对信用交易系统进行修正,对利用两融回转交易机制投资非两融标的证券的操作进行封堵。值得一提的是,利用两融回转交易机制来进行非两融标的股买卖在券商中普遍存在,业内俗称之为“绕标”交易。
事实上,利用两融回转交易开展“绕标”操作,在券商两融业务中早已不是新闻。而在A股降杠杆与维稳并举的当下,投资者与相关机构,更应将“风险”二字刻在心头。
观点
满足三个条件再平仓更为合理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马锦林律师认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实施强平的条件为:一是客户保证金不足;二是客户没有按照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三是客户没有及时自行平仓。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再平仓更为合理。
马锦林还指出,张先生与某券商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虽然明确了警戒与平仓的约定,但明显对客户显失公平。
“客户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而且在经济利益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马锦林还提醒,虽然近期证监会紧急松绑两融,要求券商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可协商平仓,但券商只是降低了平仓线,并不是不平仓,一旦客户担保比例低于120%,威胁到券商本金安全时,券商还是要强制平仓的,本条新规定只能作为参考,股民选择融资融券仍应该谨慎。
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能贤也认为,这份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不过在这(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之前,券商的做法确实能称之为合理合规,他提醒股民在做融资融券业务时,不要想着自己有足够能力偿还,就不认真看清楚合同条款,事实上,在签订任何合同时,都必须仔细约定所签订之合同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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