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业务运营
亚投行按照稳健原则开展经营。亚投行的业务分为普通业务和特别业务。其中,普通业务是指由亚投行普通资本(包括法定股本、授权募集的资金、贷款或担保收回的资金等)提供融资的业务;特别业务是指为服务于自身宗旨,以亚投行所接受的特别基金开展的业务。两种业务可以同时为同一个项目或规划的不同部分提供资金支持,但在财务报表中应分别列出。
银行可以向任何成员或其机构、单位或行政部门,或在成员的领土上经营的任何实体或企业,以及参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或区域性机构或实体提供融资。在符合银行宗旨与职能及银行成员利益的情况下,经理事会超级多数投票同意,也可向非成员提供援助。亚投行开展业务的方式包括直接提供贷款、开展联合融资或参与贷款、进行股权投资、提供担保、提供特别基金的支持以及技术援助等。
六、治理结构
亚投行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管理层三层管理架构。
理事会是亚投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亚投行的一切权力。理事会可将其部分或全部权力授予董事会,但以下权力除外:吸收新成员、增减银行法定股本、中止成员资格、裁决董事会对本协定的相关解释或适用提出的申诉、选举银行董事并决定其薪酬或支出、任免行长并决定其薪酬、批准银行总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决定银行储备资金及净收益分配、修订本协定、决定终止银行业务并分配银行资产、行使本协定明确规定属于理事会的其他权力。
董事会负责亚投行的总体运营,为非常驻,除非理事会另有规定。其权力包括理事会的准备工作、制定银行政策、就银行业务做出决定、监督银行管理与运营并建立监督机制、批准银行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视情成立专门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每个财年的账目等。董事会共有12名董事,其中域内9名,域外3名。
亚投行设立行长1名,从域内成员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一次。同时设立副行长若干名。
七、决策机制
理事会采用简单多数、特别多数和超级多数原则进行决策。简单多数指投票权的半数以上;特别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一半的多数通过;超级多数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
除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理事会讨论的所有事项,均应由所投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决定。选举行长、增加资本金、修改协定、下调域内出资比例等重大事项均需要以超级多数批准,吸收新成员则采用特别多数原则批准。
除本协定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讨论的所有问题,均应由所投投票权的简单多数决定。其中,董事会制定主要业务和财务政策、向行长下放政策及项目决定权需不低于总投票权的四分之三多数批准。
八、总部选址
亚投行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可在其他地方设立机构或办公室。
九、特豁待遇
银行在各成员境内享有相关豁免权、特权及免税权。
其中,银行的全体理事、副理事、董事、副董事、行长、副行长及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包括为银行履行职能或提供服务的专家和咨询顾问,其以公务身份从事的行为享有法律程序豁免,同时在入境限制、外国人登记要求、国民服役、外汇管制方面也享有豁免和特权。
银行及其根据协定拥有的资产、财产、收益、业务和交易,应免除一切税收和关税,并应免除银行缴纳、代扣代缴或征收任何税收或关税的义务。对银行给付董事、副董事、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高级职员和普通职员,包括为银行履行职能或提供服务的专家和咨询顾问的薪资、报酬和费用不予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时,声明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对银行向该成员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资和报酬保留征税的权力。
十、生效条件及临时性安排
至少有十个签署方已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且签署方初始认缴股本的加总数额不少于认缴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本协定即告生效。
第5次首席谈判代表会议通过了《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并非协定的一部分或附件,而是亚投行的一份基本文件。其主要作用是记录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上各方达成的与协定相关、但又不适合放入协定的共同理解,用于今后解释协定时备查。报告正本为英文。
报告规定,在协定生效前(2015年底),各意向创始成员继续以首席谈判代表会议为筹建亚投行的磋商机制;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协定规定各成员批准截止之日(2016年12月31日),将通过临时性安排为尚未成为成员的签署方继续参与银行治理提供机会,允许其作为观察员出席理事会会议,并组成名义选区参与董事会会议,但不拥有投票权;同时重大决定将通过所有签署方充分磋商,并在最大程度上达成共识。2016年12月31日之后,上述临时性安排终止。
十一、协定文本
文本分别以英文、中文和法文写成,同等作准。银行的工作语言为英语,银行在做出所有决定和依照协定相关规定进行解释时,应以协定的英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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